深圳中院:未先行确认劳动关系径行主张加班费与二倍工资的,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2026/10/29 16:19:47 查看19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给付请求,应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劳动者未能初步证明其知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并受其管理,所提交的微信记录、录像均不能直接证明其为该单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不成立,径行提起给付之诉属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

裁判规则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认定劳动关系应依《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作三要件审查,并参照第二条所列凭证;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微信记录中的用户名身份无法确认、录像不能直接证明拍摄者系该单位员工的,不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存在。劳动者在未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径行提起给付之诉的,主体不适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

基本案情

钟某主张其与深圳市某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公司支付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31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600元;支付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800元;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678元,三项合计28078元。上述起诉请求中,钟某未提出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驳回钟某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

钟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并请求法院对一审中其提交的当事人进行调查传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期间,钟某提交六段手机录像作为证据:2025年3月6日拍摄于某公司工作场地,工人称现任主管为王某;同日同地点录像中工人确认公司为某有限公司;2025年3月7日同地点录像中工人表明后勤谢某(钟某同事,一审已提供微信记录)仍在职;同日同地点录像中工人证实公司原主管是徐某;同日同地点录像显示松岗劳动监察到现场,钟某陈述其于2023年4月3日已去松岗劳动办备案但问题未解决;同日同地点录像中钟某与主管王某对话,显示谢某仍在职、原工作地负责人为徐某,王某承认钟某工作时其已在公司但未任负责人。上述证据拟共同证明钟某及证人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主要争议焦点为钟某与某公司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初步审查条件,但不是唯一条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作实体与证据双重审查:实体上依《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审查主体资格、劳动管理与业务组成三项条件;证据上依该通知第二条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或服务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根据上述规定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主要在劳动者一方。

本案中,钟某主张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首先,双方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其次,根据举证责任分配,钟某未能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知悉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受某公司的管理,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微信用户"如意""良江""小抹"系某公司的员工。钟某二审期间提交的视频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其为某公司员工;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未能直接证明其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此外,钟某虽称其在某公司工作,但未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基于上述事实,认定钟某未能证明其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二审予以认同。

关于钟某要求法院调查传唤相关人员的主张,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这些证人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予调查并无不当。综上,钟某与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钟某在未基于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径行对某公司提起给付之诉,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主体不适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分析,本案的核心是给付之诉的前置基础问题。加班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均以劳动关系存在为请求权基础;劳动关系不成立,给付请求即失去实体审理的前提。钟某在一审中直接提出三项给付请求,未一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劳动关系无法认定,只能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而非作出实体判决。这一处理并非否定劳动者可能的实体权利,而是程序上要求其先解决法律关系基础问题。

本案对证据结构的审查同样值得注意。钟某的证据分为两类:微信聊天记录与二审提交的六段录像。微信记录的问题在于主体身份无法确认——"如意""良江""小抹"等用户是否为某公司员工,缺乏对应证据;录像的问题在于证明对象错位——录像内容显示的是他人在该场地工作、他人口述的主管与同事关系,即使内容真实,也不能直接推导出拍摄者本人即为该单位员工。加之钟某始终未能提交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客观凭证,证据链在"本人受管理、本人提供有报酬劳动"这一环断裂。可见,主张劳动关系时,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比证明"他人在该单位工作"更为关键。

此外,本案还涉及法院调查取证申请的审查标准。钟某请求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传唤,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一审法院无法确认这些证人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该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这意味着调查取证申请并非一经提出即应准许,申请人仍须提供初步线索使法院能够特定化待调查对象与待证事实;线索不明的,法院不予调查不构成程序违法。

法条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实务提示

  1. 主张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等给付请求前,应先确认劳动关系,或在同一诉讼中一并提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2.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须先解决使用者身份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对应关系,否则难以被采信。

  3. 录像证据应指向拍摄者本人接受管理、提供有报酬劳动的事实,仅拍摄他人在场工作的,证明力有限。

  4.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提供可特定化的对象与待证事实线索,线索不明的申请通常不予准许。

常见问题

Q1:直接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为什么会被裁定驳回起诉?

A:加班费请求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劳动关系无法认定的,给付请求失去实体审理基础,法院只能以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而非作出实体判决。

Q2:微信聊天记录能单独证明劳动关系吗?

A:通常不能。需先证明聊天对象系用人单位员工或管理人员,再结合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Q3:仲裁阶段与本案裁定驳回起诉是什么关系?

A:本案系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以裁定方式驳回起诉,属于程序处理;劳动者补齐劳动关系证据后,仍可依法定程序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是专注于‌劳动法与公司法‌领域的资深律师,兼具律师、劳动兼职仲裁员和经济师三重资质 。他自 2006 年起开始从事法律服务,累计处理超过 1000 件劳动纠纷案件,实战经验非常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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