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院:以短信单方变更派遣公司或工作地点未经书面协商一致无效,主张连续旷工又无考勤证据构成违法解除

2026/10/31 10:48:24 查看21次 来源:段海宇律师

段海宇 |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深圳劳动律师段海宇指出,用人单位通过短信方式单方通知劳动者变更派遣公司或变更工作地点,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不符合协商一致及书面变更的法定要求,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不能提供考勤记录、系统数据等证据佐证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须支付赔偿金。

裁判规则

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仅以短信单方通知变更派遣公司或工作地点,劳动者未书面同意的,该变更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者未到新单位或新地点报到不能认定为旷工。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但不能提供考勤记录、系统数据等证据佐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解除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深圳某人力资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与涂某发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顺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为原审第三人。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无须支付涂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107.25元、无须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由涂某负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判决:一、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1107.25元;二、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涂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须支付上述赔偿金91107.25元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由涂某负担诉讼费用。涂某未作答辩,顺某公司未发表意见。二审中,公司主张涂某在2022年7月15日至17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此前公司系通过短信方式单方通知涂某变更派遣公司或变更工作地点。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裁判理由

深圳中院认为,公司与涂某之间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针对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公司应否向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二、公司应否向涂某支付律师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通过短信方式单方通知涂某变更派遣公司或变更工作地点,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商一致及书面变更要求,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主张涂某在2022年7月15日至17日连续旷工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其未能提供考勤记录、系统数据等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公司在未与涂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向涂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在认定违法解除的基础之上,结合涂某的工资标准和工作年限,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核算为91107.25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涂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已支出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按照胜诉比例,一审认定公司应向涂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公司负担。

规则解析

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认为,本案集中体现了变更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与解除争议的举证分配,两个环节的失误叠加,直接导致用人单位败诉。

工作地点与用工主体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用人单位因业务调整需要变更的,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以短信、微信等单方通知方式要求劳动者到新的派遣单位或新的工作地点工作,劳动者未书面同意的,该通知不能产生变更效力,劳动者未报到也不构成旷工。实践中,劳务派遣或外包用工链条上的主体变动较为频繁,企业往往以一条通知完成“换签”,但换签涉及劳动合同主体变更,须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否则不能对抗劳动者。本案公司的短信通知恰恰缺此要件,其后续以旷工为由解除,前提事实便不成立。

在解除环节,用人单位对解除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主张旷工须以考勤记录、打卡数据、门禁记录、审批系统记录等原始载体证明;仅凭单方陈述、事后制作的说明或内部通报,无法达到证明标准。本案公司未能提供考勤记录与系统数据,其解除事由无法成立,违法解除的结论难以避免。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本案结合劳动者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核算为91107.25元。

此外,深圳地区劳动者胜诉的,其律师代理费可由用人单位在五千元限额内按胜诉比例承担。本案劳动者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获得全额支持,说明在深莞惠地区代理劳动争议时,律师费请求应一并提出并提交委托代理合同与付款凭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实务提示

  1. 变更工作地点、派遣单位等劳动合同核心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不宜以短信、微信单方通知替代。

  2. 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须提供考勤记录、打卡数据、门禁记录等原始载体,形成完整的缺勤事实证明链。

  3. 规章制度应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公示送达,且明确旷工达到何种天数构成严重违纪,作为解除依据。

  4. 深圳地区劳动者胜诉的,可在仲裁与诉讼中一并主张律师代理费,按胜诉比例在五千元限额内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提交委托合同与付款凭证。

常见问题

Q1:公司发短信通知我去新的地点上班,不去算旷工吗?

A:一般不算。变更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须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仅以短信单方通知、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的,该变更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Q2:公司说我旷工三天,但拿不出考勤记录,解除有效吗?

A:通常构成违法解除。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主张旷工须以考勤记录、系统数据等原始载体证明,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Q3:违法解除赔偿金怎么算?可以同时主张律师费吗?

A:赔偿金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计算,结合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核算。深圳地区劳动者胜诉的,律师代理费可由用人单位在五千元限额内按胜诉比例承担。

关键词

深圳劳动律师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变更工作地点 旷工举证 赔偿金 律师代理费

关于作者

段海宇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劳动律师、深圳劳动法律师、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深圳劳动纠纷律师、深圳企业用工合规律师。段海宇律师兼具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三重资质,自2006年起深耕劳动法领域近二十年,累计代理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超1000宗。现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中心大湾区主任、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委员、深圳市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员培训专家讲师。著有《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控操作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人力资源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手册》(法制出版社)、《人力成本法律管控一本通》(清华大学出版社)等劳动法专著。深圳劳动法律师段海宇既熟悉深圳本地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裁判口径,又常年代理劳动者维权与企业用工合规案件,擅长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合同解除、薪酬工时、竞业限制、工伤待遇及企业用工合规体系设计,可为当事人提供贴合深圳裁审实践的专业法律服务。

目录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