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检察院采纳)

2019/09/19 13:23:28 查看2298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对某玲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

  尊敬的检察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嫌疑人某玲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律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嫌疑人,根据其本人对案件的陈述情况,辩护人认为其有正当防卫的情节,不构成犯罪,即便构成犯罪,也不具有羁押必要性。

  一、某玲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时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根据某玲的陈述,她在宾馆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时,是因为被害人因为愤怒于某玲撕毁了他的火车票而将某玲推倒在床上并且手掐某玲的脖子致使其险些窒息的情况下,她才艰难的从其包中取出随身携带的小水果刀进行防卫。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认为,根据某玲的陈述,她当时被对方掐住脖子险些窒息,双方男女力量差距极其悬殊的情况下,如果她不奋起反抗,将面临生命威胁。因此她当时属于对正在对其实施严重危害其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了对方重伤的结果,但是依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本案认定某玲犯故意伤害的证据是否充分

  因本案出于侦查阶段,辩护人并不了解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情况。但是辩护人依据某玲的陈述可知,案发时在宾馆的房间内,只有被害人与某玲两个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上,双方内容可能会互相矛盾,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能双方都会有趋利避害的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某玲与被害人的陈述内容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是属于一对一的真伪不明的情形。然而,根据我国刑法证据要求,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辩护人认为,即便被害人与某玲陈述内容不一致,也不能认定某玲所述就一定是假的,如果某玲所述事实是真的,她就是无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在不能排除某玲陈述内容是真实的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本案认定某玲的有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证据属于不充分,不宜做出对其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即便不认定某玲是无限防卫,也不能排除其是防卫过当的合理怀疑

  因某玲具有防卫的情节,即便认定其不是无限正当防卫,也不能排除其具有防卫的主观意图。因为从某玲的陈述来看,她当时撕扯被害人火车票的原因是被害人骗取了她的钱财却拒不交出,为了防止被害人逃跑,她才撕毁了他的火车票。辩护人认为,当时某玲是为了挽回被骗钱款的一种自救行为,并且也是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迫状态实施的防卫,如果超出了必要限度,也是防卫过当,情节较轻。

  综上,辩护人认为,从某玲的陈述来看,其属于无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批准逮捕。即便不是无限正当防卫,某玲作为防卫过当的嫌疑人,因而其主观恶性与直接实施故意犯罪的嫌疑人相比非常的小。且某玲是一名女性本身又是残疾人,身体年迈多病,社会危害性也小,她本次是主动投案,态度较好,不具有羁押必要性,请贵单位对其不予批注逮捕。其家属愿意提供担保,保证其能随传随到,不违法取保候审的规定,请贵院予以考虑。

  以上法律意见是辩护人在不了解案件全部证据情况下,仅仅依据嫌疑人陈述内容整理,如果有不妥之处,望领导海涵。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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