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4 16:03:42 查看1303次 来源:周虎儿律师
一、什么情况下女方应当退还彩礼?
律师答疑: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来说,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解除婚约时,女方应适当返还彩礼。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般不能再要求返还彩礼,除非“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男方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里的“生活困难”,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而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二、彩礼到底包括哪些?是不是男女双方在恋爱中男方所有赠送物女方都应返还?
律师答疑:
第一、双方的共同花费,一般应当剔除。生活中,女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举办订婚酒席、宴请宾客、打发亲友,以及用于双方平时的生活消费等,这部分费用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
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小额财物,不得要求返还。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礼物等。这些一般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一般认为不在彩礼范围之列。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当然,生活习俗中,男女双方互赠金额较大、具有婚约意义的金银手镯等,一般认为具有彩礼性质,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三、彩礼的返还额度、比例如何认定?
律师答疑: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的过错大小及给付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来酌情判决彩礼的返还额度、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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