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因欺诈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

2020/08/22 16:32:07 查看917次 来源:陈乾德律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3年4月19日结婚,婚前被告已有一女。婚后双方感情和谐。2015年4月,原告因工作原因前往外地工作,直至2015年11月10日才回成都。回到成都后的第二天,被告突然提出离婚,理由为不能为原告生孩子。双方于2015年11月24日办理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时,因被告恳求将2015年3月双方贷款购置的房产全部给予被告,原告考虑被告是再婚,且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所以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协议该房屋归被告所有。但离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被告在与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有染,并怀孕,继而捏造事实欺骗原告,导致原告因误信谎言而放弃了本属于自己的财产,且该房屋首付款及装修款是原告多年积蓄和向父母、亲戚借款。被告精心策划的本次离婚不仅构成欺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对原告的心灵造成巨大的伤害。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第二条内容,判决案涉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相关手续;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离婚协议第二条是否应予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孕,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离婚时,被告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原告发现后,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反悔,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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