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

2021/05/31 22:44:53 查看288358559次 来源:张城甜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收入变得多元化: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这里的劳务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讲课费、稿费、演出费……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这里的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证券、债券、期货、基金、理财产品等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4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1.常见类型:专利权(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

2.著作权权利人及商标权利人收益主要有:

①通过直接使用来实现收益;②交换实现收益:许可、转让、出资入股评估融资质押等。

注: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分割问题,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基本上认为——因权利本身无法分割,但该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质性的财产性收益,可以采用折价补偿法(评估或协商确定价值后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保留请求权(离婚时无法确定或预测待实际产生收益时再请求分割)的方法实现该类特殊“财产”的分割。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指的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4.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不动产、车辆、古董字画、黄金、钻石、贵重手表首饰等。

6.网络虚拟财产

 

以上财产可列举但不可穷尽,可能会不断有新的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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