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苦婚家|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2021/08/24 13:46:50 查看1324次 来源:张城甜律师

同居关系纠纷

最近碰到很多当事人都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来咨询是否可以诉讼“离婚”的。在这里统一回答:除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以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均不能起诉“离婚”,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居关系纠纷下设置了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个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成为同居关系纠纷审理的前提。那么到底什么是“同居关系”?


本文将具体讲到“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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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关系上

在内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即在称谓和行为上均以夫妻相称。

①在称谓上,如双方互称“老公”、“老婆”、“亲爱的”、“宝贝”等。

②在行为上,双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像夫妻关系一样的权利和义务。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互相支持;经常结伴出游;双方已经拍摄了婚纱照,制作艺术影集和展示照片等。

2

外部关系上

在外部关系上,以夫妻相称。

①在称谓上,向双方的家人、亲属、朋友、同事介绍对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爱人”等。注意, 不能仅凭借双方之间向外人介绍对方时用“这是我朋友”,就彻底否定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②在行为上,共同探访双方父母、共同接待客人、对外参加活动等。双方共同购置年货、礼品共同去探访双方的父母、亲人;共同参加各自单位组织的外出旅游,公开共同居住,不避耳目;双方经常、频繁地互为代理行为,比如代理对方办理银行卡、银行取款、购买生活物品、签订各种合同、代理与对方所在单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间的经济往来等等。 

3

经济收支上

在经济关系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即明确约定彼此经济立。


所谓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双方对于购房、购车、购整套家用电器、装修房屋等等必须动用双方经济资源的消费时,不分彼此、齐心协力、共同凑钱、共渡难关等。在这种情况下,出钱的多少并非是至关重要的,重要的是双方在思想上、行为上是否将对方作为自己的经济共同体。

如果双方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经济上彼此独立,支出实行AA制,或者约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担,那么双方取得的共同财产如无另外约定,就要以按份共有关系去认定。

大部分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对于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盐、煤水电费等,谁也无法准确计算到底各自承担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两个人可能同居时间也不会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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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贡献上

对共同生活的贡献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互相体谅,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和谐、稳定的共同生活。

对于没有工作的全职太太(也可能是全职老公,现实较少)将主要精力致力于做家务、伺候双方父母、抚养小孩、料理对方生活付出较多的,虽然都在花对方的钱,但对于积累的财富,如双方无其他约定,倾向性观点认为也应按共同共有对待。

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可能有所不同:有的双方都上班挣钱;有的一方挣钱,一方做家务为主;有的一方挣得多、工作也轻闲,家务也负担得多。

5

总结

总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综合评定,切忌以偏概全。不能单独以“未以夫妻名义对内相称”、“未以夫妻名义对外相称”、“未出资购置某项财产”、“没有挣钱养家”、“经常不在家吃饭”、“为了让父母欢心才带他(她)共同探亲”、“各拿各的工资卡”就认定双方未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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