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到微商假冒产品,如何用法律维权

2022/02/18 15:05:55 查看1130次 来源:汤源洋律师

20218月26日采访:

案情:事主花两万多元在微信上买到的产品只是普通食品,对方宣称能减肥,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普通食品无减肥功效,赠送的产品也是假冒产品。想找对方维权,可公司被列异,微信不理,在快递单号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是空号了。

问题:

1)商家这种虚假宣传甚至售假的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消费者能否要求索赔?

2)消费者在微商处买到这种假冒商品,该如何维权?

3)由于快递单号留下的联系方式目前无法联系上,所以联系了快递公司,对方表示超过三个月的订单目前无法在线查询,留下个人信息后安排专人进一步查询。那么这种情况下,快递公司是否有义务协助消费者提供对方的信息呢?

答:

一、商家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夸大宣传为减肥产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广告主以及广告经营者将会收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商家应对附送的商品进行检查,不能是“三无产品”,否则应承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相关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虚假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售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为一万元到二十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微商的特点决定了消费者向商家维权较为困难,本案中,消费者已经找到微商背后的公司,是十分幸运的,大多数微商交易是消费者与商家通过微信等聊天软件沟通,很难确定微商背后是个人还是企业。

律师建议消费者维权可以采取截图实名认证信息以固定微商背后的主体、保存与卖家的沟通聊天记录以固定相关证据、

 

三、对于快递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其帮助消费者追查寄件人的信息。但是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企业应当执行实名收寄,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快递公司本应登记寄件人的信息而没有登记,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积极配合消费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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