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宝购买到假冒产品,怎样用法律维权

2022/02/18 15:12:16 查看1160次 来源:汤源洋律师

案情:有一个事主在某宝买了白发变黑发的产品,当时说试用90天,无效退款,可90天过去了,也没变黑,厂家说这就是个普通的洗发水,只能润发滋养。事主找到商家退货,商家把产品都撤掉了,也不回复。事主找到淘宝,淘宝表示过10天就会自动收货,钱款就会打到商家账户,又由于商家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且缴纳的保证金也没有了,所以无法退款。但事主觉得保证金是交给了淘宝,且缴纳规则不明确(淘宝表示保证金交纳最少1000元即可)再加上商家虚假宣传,所以损失不应该自己承担。

️一、关于消费者维权方面:

1、某宝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能否要求退货?(可退一赔三吗?)应该向谁索赔?

此外平台虽然提供了商家的信息,但对方表示店铺其实是表弟在经营,实际经营人不是注册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2、在某宝上有很多的商家都在卖这种产品,宣传页上大都标注白发变黑发,像这种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淘宝作为平台来说,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关于知识产权方面:

大概事情:

事主当初买就是看中“某某同仁堂”这个知名品牌,包装上发现这个产品上却标的是“某某同仁堂某某家园”的二维码,某某同仁堂某某家园也是一家公司。两家公司从名字到标识十分相似。但是某某同仁堂(公司名称为某某同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说和某某家园没有关系,某某家园说某某同仁堂是他们的股东,占3%股份,是某某同仁堂的子公司。某某同仁堂表示就算有股份,也没有合作没有授权,他们的产品也不是我们的。

问题:

从目前来看,这两家公司是怎样的关系?算不算子母公司?某某家园能不能用某某同仁堂”的商号?能怎么用才算是合法的?某某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某某同仁堂有着什么关系吗?

️可参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一些内容,您也可以参考其他判决书哈)

 

三、对于产品本身

某某家园说这个产品也不是他们生产的,是假冒产品。生产商(某某)说他们有授权,某某家园表示这个是有人私刻他们的公章,我们查到关于私刻公章某某在南京晨报做过这样一个紧急公告(公告内容如图)

问题:

这份公告有着怎样的法律效力,说明某某掌握了什么样的证据?如果私刻公章需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一、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向宝商家主张“退一赔三”,主张惩罚性赔偿。

对方辩称,营业执照上的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2、宝平台应与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宝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应用上购买到合格、安全的商品。宝网页上有多款虚假宣传同类洗发水在售,显然是没有尽到平台的审慎义务,有证据证明宝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及时对虚假商品下架,其不作为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知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将产品或者服务下架,对商家进行处罚或者注销商家,如果其不作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应与平台内服务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这两家公司不属于母子公司的关系,我国法律上的母子公司需要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即需要成为子公司最大的股东。某某家园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某某同仁堂药业虽参股3%,但如果股东章程没有约定或者没有其他协议反映某某同仁堂对某某家园享有控制权的话,二者就不能定义为母子关系。两公司之间有无授权和许可生产、销售的相关协议,都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某某同仁堂某某家园公司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某某同仁堂”字样,而“某某家园”字样相对较小,该种使用方式已经超出对企业名称合理使用范围,主观上具有攀附某某同仁堂公司商誉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

关于公告的效力,公告发布后,假章所签订的合同即无效。公告发布后,相对人(买受人)知情或者应当知情某某的公司系伪造,应当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即不善意,这份公告阻却了假章持有者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效力。

关于私刻、使用假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私刻公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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