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电梯受伤谁之责?

2019/08/14 17:28:55 查看1349次 来源:袁慧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4日上午九时许,王某至某一写字楼处清运装修垃圾,王某拉着一辆手推车乘坐电梯,电梯口走道没有灯光照明,王某按了电梯按钮后电梯门打开,王某径直走进电梯间,但此时电梯实际已升至二楼,王某踏空跌落至负一楼,导致身体多处骨折。

  经调查,xx有限公司系该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其将涉案电梯在内的整个商业体委托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物业管理单位),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与x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署租赁合同,约定涉案电梯由x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使用,但实际并非由xxx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专用,商场内其他商户也存在使用该货梯的现象。

  事故发生后,以上三方主体均认为王某的损失不应由己方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1、关于电梯所有权人的责任

  xx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梯的所有人,其虽将涉案电梯在内的整个商业体委托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收益,但其应将经验收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电梯交付使用。

  2、关于物业管理人的责任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商业体的经营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系涉案电梯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和定期的自行检查,当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关于使用人的责任

  本案中,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其中一个商铺的承租人,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仅供该公司使用且由该公司管理,也无证据证明该公司对本次事故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均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电梯经验收合格并正常维护检测、符合使用条件,故法院无法查实是否因电梯自身缺陷还是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发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因举证不能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涉案电梯的所有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对王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电梯是现代生活的重要代步工具,属于基础设施和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均应由专业部门负责。近几年电梯事故频发,事先预防、掌握自救措施固然重要,但当侵害结果已然发生后,我们更需要找对责任方进行索赔,尽快填平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只要是电梯运行给乘客造成了伤害,伤者均有权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梯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管理单位作为安全工作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电梯事故发生时难辞其咎,是索赔的第一交涉对象;

  如果维保单位缺乏相应资质,或没有尽到日常维护的职责,比如维修不及时、保养不及时、未按规范定期对电梯检查和调整,也应承担责任;

  如果是电梯本身有质量问题,在设计、施工、建造、安装上存在瑕疵,则应由电梯制造商担责。

  此外,目前部分电梯承保了事故责任险,如果乘客知晓该情况,也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追偿对象。

  同时,电梯乘坐者本人也应当文明乘坐电梯,如不乘坐超载电梯、不阻止电梯门关闭、不在电梯内嬉戏跳动、火灾、地震发生时,严禁搭乘电梯、不乘坐维修中的电梯等等,否则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的,自己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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