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因销售“西部利得-飞马”产品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被银保监会通报

2020/04/22 22:04:44 查看1376次 来源:董劼律师

  【导语】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了一则通报,通报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案例。据笔者了解,此次通报针对的正是2018年9月份浦发银行代销的“西部利得-飞马”系列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爆雷事件。

  根据《通报》内容,银保监会查实,浦发银行在代销飞马系列理财产品时,存在以下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一是在准入环节未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分析,尽职调查不到位,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二是在向部分客户销售所代理的产品时,未按照监管要求,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代销产品并录音录像,而是采用上门服务模式。

  三是产品合同的首页出现了明显的浦发银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自主管理理财产品,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四是风险揭示书中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客户权益须知等内容,与相关监管规定不符。

  五是未按照监管要求,在产品发行后持续跟踪和穿透管理。该行在产品成立至2018年7月期间,未能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合作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银保监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认为浦发银行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通报予以警示。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

  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的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金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金融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排除其合法权利,不得限制其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金融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指的是金融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据上述银保监会的《通报》及此前关于此事件的新闻报道,针对浦发银行被通报的问题评论如下:

  1.未独立进行风险评级。照搬了产品发行方提供的产品资料和产品风险评级,而未根据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期限、投资比例等对产品进行尽职调查从而作出代销机构对于产品的风险评级。而根据监管规定,代销机构的风险评级若与产品发行方的评级不一致的,应该从高告知金融消费者。

  2.双录不规范。包括浦发在内的一些商业银行,对于一些高净值客户,常常贴心提供“上门服务”。但对于销售理财产品时的风险提示而言,这种“贴心”无疑会导致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不到位。在此次事件中,此前甚至有新闻报道有的投资者是在飞马产品无法兑付之后被浦发银行通知去“补录”的。

  3.合同封面直接出现银行标识。金融消费者通过商业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绝大部分是基于对银行及其客户经理的信任。在非本行发行的第三方理财产品封面上印上明显的浦发银行的标识和logo,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信任,使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为浦发银行发行从而作出购买行为。此举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另外,绝大多数银行都是采用“口头明示”加另行印制带有银行标识宣传资料的方式,浦发银行这样未免过于明目张胆了。

  4.风险揭示不到位。风险告知书未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而这三项是适当性义务的应有之义。根据此前的新闻报道,浦发银行很多客户经理在销售过程中直言“保本保息”,根本没有做到风险揭示。

  5.未持续监督跟踪。根据监管规定,代销机构在产品存续期间内,有义务督促产品发行方对于产品运营情况、风险状况及其他会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事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而现实中,浦发银行和众多代销银行,卖出之后就万事大吉,万一产品出现问题,只有一句“发行方的责任与我无关”。

  《九民纪要》明确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的,既可以要求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要求发行人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银保监局开出的这张行政监管“罚单”,为“西部利得-飞马”系列产品的投资者向浦发银行主张赔偿进一步扫除了障碍。若有投资者因上述产品受损的,强烈建议积极维权,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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