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人员:客户不是上帝,合同才是上帝!

2020/08/11 16:45:56 查看1064次 来源:袁家亮律师

  当前,行业竞争越趋激烈,很多公司营销人员为了业绩,针对客户的各种要求,如降价、延期回款等,统统接受;不熟悉合同,客户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引起实际权力义务的不利变更,给公司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客户虽然是公司利润来源,但也没必要捧上天,各种退步,因为只有当客户支付完货款,公司利益才得以保障,你才能真正交差。而合同是维护己方权利、约束客户行为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从始至终都都是维护己方利益的有效文件。所谓“天下熙来,皆为利来;天下熙攘,皆为利往”,从商业利益角度讲,客户不是上帝,合同才是上帝。要经营一份良好的合作,需要从合同开始。笔者结合实践,讲一下合同操作中的各类原则。

  原则一:合同书不是一叠废纸,而是一本《圣经》。

  合同书不是一叠废纸,任何一份合同,都是双方博弈的书面写照,里面明确了各方权利义务。它更像一本圣经,告诉你和你的客户,你们能够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要做什么。任何一个履行差错,都会导致相应责任。对于销售人员,只有你心里装有并尊重这本圣经,而且从始至终都有合同意识,合同怎么约定,就怎么去履行,你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利益。千万莫凭主观、凭实践经验去履行合同。

  原则二:发展并管理好客户,上帝方可眷顾。

  客户是公司利益缔造者,只有客户真正完成付款,你才能对公司交差。而对于客户付款,取决于三个因素:(1)客户愿不愿意付款,涉及诚信;(2)客户是否能付款,涉及能力;(3)客户能否把款支付给你,涉及资格【客户如果有提供担保或者案件尚未执行,款项很难支付】。因此,对于任何一个客户,从开始到结束,都需要做好资信调查,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注册资本、是否有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是否有案件尚未执行,对外担保情况、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相应的合作意愿等。销售人员可以通过多方打听获得此类信息,也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如通过“天眼查”App,全国失信被执行人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客户的任何工商登记变更,都可能涉及履约情况的变动,因此,无论何时你发现客户情况有变动的,应及时与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员联系,由其专业评判,及时应对。

  


  原则三:签合同细心、谨慎,上帝方有慈爱。

  对于销售人员来讲,合同签订了就是简单吃了一颗定心丸。但反过来看,合同签订,一方面是你所代表的公司要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另一方面要保证合同相对方能够履行本合同。因此,你一定要细心、谨慎。首先你要检查客户的状况,包括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签订,还需要检查签订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资料,以便合同签订合法有效;其次,要特别注意检查合同条款,防止客户暗中更改合同,引起权利义务的不利变更;最后,合同一定要记得盖公章,防止合同约束主体不明确。

  原则四:坚持和把握重要条款,方见上帝垂青。

  合同签订,要特别注意重要条款的坚持和把握,主要体现在:(1)价格和数量,这是结算的根本依据,也是计算公司利益的尺度,需确保该部分数据的准确性;(2)货物交付条款,这是涉及己方义务的根本性条款,也是公司成本的计算基础,需要特别谨慎。而其中又要特别注意约定以下几点:①对于根据客户下订单的合同,客户没有提货如何补偿;②货物的交货期起算及交货期限、运输和保险购买谁负责;③货物送达后,签收、验收的时间、主体、条件和程序,切忌签收和验收期限太长,减少公司人力投入,同时注意验收、签收主体明确,切忌过多;④保修期、质量保证期要根据产品的实际性能和公司成本合理约定,切忌过长,同时更要明确保修期和质保期供方的保修、质保赔付条件,明确约定只有客户能够证明是质量引发的问题公司方承担责任,注意,是由客户证明。(3)结算和支付条款,要特别注意结算和支付的时间、条件、程序、人员的安排,切忌过长或者过于复杂。其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实践中经常出现先开票后付款的情况,那么合同中是否应明确约定此类条款?本人建议不要做如此约定。理由在于:部分发票开具有时效性,一定期限未兑现,就会导致失效。同时如果客户不接受发票或搞丢发票,己方需要举证或重新提供,费时费力;(4)逾期付款条款:要特别注意,所以的销售合同,付款是根本性要求,特别要注意约定违约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条件和计算标准;(5)争议管辖条款:很多销售人员不注重此条款,单纯约定被告住所地,这样导致发生纠纷时需要外地出差或聘请律师,成本太高,同时同时受法院资源的限制,也会带来判决偏颇的风险。因此,建议争议管辖约定为原告所在地或己方所在地,为公司利益维护确定地域基础。

  原则五:重点抓履行,上帝福音长存。

  合同有所约定,就应当按约定履行,除非实践行为对公司有利。重点体现在:(1)强化对合同的熟悉程度,明确各个条款对公司的利害关系;(2)确保己方严格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3)严格跟踪和督促对方履行义务。特别注意:在签收和对账程序中,最好由客户出具签收和对账人的相应证明和授权委托书,防止发生诉讼时需要己方费时费力去证明主体资格;注意签收和对账的时限把握,数量和单价绝对不能出错。当对方出现履约懈怠时,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或法律事务管理层的汇报,并做好沟通;(4)少说话、少做事。当前情况下,录音等比较方便,而且部分也具备相应效力,同时实际履行行为也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变更。因此,销售人员应特别注意,说话、做事严格按合同约定来,切忌多说多做,确有必要的,应向公司反映并获得同意后方可实行,由公司发送相应函件确认更好。

  原则六:注意各类抗辩权的依法行使。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或销售人员针对客户的违约,都会采取相应措施,这本来是行使抗辩权的体现,但由于行使不符合程序,反倒被对方抓住弱点,追究违约责任。因此,要特别注意各类抗辩权的行使。结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有先履行抗辩权(履行由次序之分,前者未履行,后者有权推迟履行相应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义务,无先后次序的,对方未同时履行,己方有权推迟履行)和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各类抗辩权要规范行使,建议公司想行使抗辩权时,如暂停发货等,应直接给客户发函,明确己方行使抗辩权的事由和方法,以便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针对不安抗辩权,还有结合法律规定,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以便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总之,一个好的合作,总是从践行合同约定开始。合同才是上帝,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你才能有效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形象,让自己成为一个不卑不亢、有尊严、有自信的销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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