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有)+劳动合同(无)=双倍工资?

2020/08/14 15:49:40 查看1219次 来源:袁家亮律师

  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于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条说明,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期限内未签订,特定条件下,则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小编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下,在用人单位延迟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情形。

  一、劳动合同分类。

  鉴于我国法律规定,基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会承担不同期限的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故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法定分类做出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就分别进行解释:

  所谓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为其签订提供了法律依据。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存在过错或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同时,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体现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有三种情况,即协商一致签订,强制签订和拟制签订。该条也未特定情形用人单只支付双倍工资提供了依据。

  所谓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该条成为其订立依据。

  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两个法条最主要的意义,在于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主动签约的义务,并且时限限于一个月,以便明确双方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在一个月内解除,用人单位仅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该条规定,主要说明,在劳动关系确定一个月后不满一年内,若用人单位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是劳动者拒绝签订,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劳动报酬。至于该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其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另外,《劳动合同法实施调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该法条主要是确定拟制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其主要有以下含义:(1)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负有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实践中,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企业常存在此种情形,同时其涉及的支付数额较大,常引发劳动仲裁。因此,因予以格外重视和理解。

  三、劳动关系的确定

  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定其权利义务的基础,而劳动合同则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的确定无顺序要求,劳动关系可能确定与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也可能在其签订后。在上文涉及的法条中,屡次涉及劳动关系,因此,需要对其作出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十条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两条是确定劳动关系的依据。

  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况下,为了获得双倍工资,需要对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做出认定。根据劳社部(现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涉及到证据提供,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其也在该《通知》中有所规定。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鉴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掌握劳动关系存在的资料的分工和差异,该条也对举证责任分配有所规定,在上述凭证中,第(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不能提供上述凭证。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人民法院也会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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