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聘放鸽子,该忍气吞声还是积极维权?

2020/08/11 16:47:58 查看1023次 来源:袁家亮律师


  一、故事开始

  邓先生原在A公司稳定就业,月薪过万,生活尚算稳定。2019年5月,B公司向其发出邀请,希望其前往应聘环安部经理一职,且待遇更高。有鉴于此,邓先生经深思熟虑,给A公司领导汇报,获得同意后便前往B公司应聘。2019年5月底,B公司向邓先生发送《录用通知书》告知其应聘通过,以及入职事项,尤其是《离职证明》。后期,邓先生和B公司就《离职证明》办理、入职、工作注意事项等问题多次进行交流,邓先生亦在A公司开具《离职证明》。然在2019年7月初始,B公司开始各种拖延办理入职,邓先生多次交涉无果,2019年7月11日,B公司向邓先生发送《不予录用通知书》取消录用。至此,导致邓先生从在职状态演变为无职业状态,给自己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多次寻找该公司要求给个说法,但均以双方无法沟通一致失败。

  我是受朋友介绍,接触邓先生,时值邓先生正和B公司打官司,在处理纠纷过程中遇到了相关瓶颈。经双方数次沟通,我感觉邓先生是个很诚恳的人,更是一个受害者。有鉴于此。我于2019年10月接受了邓先生的委托,决定代理本案件处理。

  二、处理经过

  接到本案,摆在我面前的有几方面问题:1、邓先生与B公司目前进行的诉讼,是否合法正确?2、邓先生是否证据充足;3、邓先生此类情况,能够获赔多少钱?

  针对问题1:邓先生认为,自己与B公司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准确而言,邓先生与B公司的争议应该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理由在于:劳动争议一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争议,劳动关系的起算时间,要么会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日期起算,要么会以双方建立实质的劳动关系起算。就本案而言,邓先生并未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实质的入职进行劳动,故还未建立劳动关系,故无法定性为劳动争议。本纠纷在于,邓先生已经和B公司达成双方将于2019年7月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约定,既然达成约定,就应当诚实守信予以推进。邓先生基于此从原单位离职,准备入职B公司。但B公司却有失诚信,无正当理由拒绝邓先生入职,构成缔约过失,应当对邓先生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这也是邓先生以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邓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建议撤诉的原因。

  针对问题2:结合邓先生提供的材料,发现双方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均完整保全,故证据方面问题不大,能够支持邓先生主张。

  针对问题3:就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放鸽子的情况,各地法院很少有相关公开案例,四川区域甚至无案例可循。各地法院判决标准,从1到6个月不等。综合邓先生实际求职难题,我个人预计应当2-3个月赔偿基本可以预期,并将此情况和邓先生沟通一致。

  综合上述情况,我首先指导邓先生,将原诉讼予以撤诉。我方收到撤诉裁定后,为快速解决本纠纷,我方发送律师函给B公司要求协商解决,该公司未予响应。我方于19年11月初将该纠纷起诉至法院,并从立案即开始和立案庭法官及审理法官沟通交换意见,该纠纷于19年12月一审开庭,庭审过程中,通过充实严密的证据,结合法律依据,法官基本上认同我方主张,并当庭宣判B公司应当赔偿邓先生经济损失2万元(近2个月工资),基本达到我方预期。即使后期B公司不服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亦维持原判。B公司终于认为到自己的错误,并为自己的行为买单,按法院判决对邓先生积极赔偿。

  三、启发

  本纠纷处理过程中,我见识了邓先生被B公司放鸽子后的愤怒,也见识了邓先生是一个有涵养和勇气的人。从最开始的心灰意冷,到后面的鼓起勇气,再到拿到胜诉判决,再到获得理赔,亲身见证了一个弱势的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越战越勇的状态,双方也从陌生到熟悉。

  其实,生活中,有很多有着一样遭遇的“邓先生”,但是真的有很多就这样子放弃了。“职场虐我千百遍,我待职场如初恋”,虽是一句玩笑,实质反映了职场生活,伴随我们入世后的余生。如何做一个有尊严的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各种刁难奋起力争,讨回自己的尊严和损失,应当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和行动。当然,更希望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有维权意识,应聘过程中要保留各类应聘资料和记录,更要主要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录用通知书》等资料,确保发生纠纷时有据可循。

  案例指引:邓某某与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9)川0132民初1656号;(2020)川01民终2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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