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初步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2020/08/11 16:52:57 查看1058次 来源:袁家亮律师

  日常生活中,常发生人身致害。我们都竭力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但如果真的发生了,也应该依法追究加害人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今天小编就扒一扒我国法律,讲讲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依据,同时也启发大家如何保留相关证据。

  注:1、下文计算方式排除两类情形:(1)用人单位职工构成工伤情形,其根据我国法律,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动法相关规定补偿;(2)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害情形,应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

  2、此文仅是初步计算,赔偿义务人最终承担数额还要结合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赔偿义务人在加害过程中的地位等因素考量。若赔偿义务人负全责,则可适用此类计算方式。同时,有关项目需法院审判中确定的,若通过协商解决,相关类赔偿可由双方参照法院以往判,协商处

  总结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造成受害人伤残的,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赔偿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下面就不同类别分别道出计算标准,与君共享!

  NO 1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同时,若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发生人身损害后,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医疗费用凭证!

  NO 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作伤残鉴定,鉴定结论出具日期)。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因此,平时要注意保留工资各种凭证也是有用的,不能证明自己平时工资状况的,计算时可以上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依据。

  N0 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此为其计算依据。

  NO 4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因此,交通费要注意保留相关凭证,如车票,乘用车加油的相关票据。

  NO 5 住宿费

  原则上不发生住宿费。只有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才予以赔偿。

  NO 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湖南省为例,住院时间如在2014年7月1日以前,省内按12元/人·天,外省按15元/人·天,经济特区按20元/人·天。住院时间如在2014年7月1日以后,省内按100元/人·天,外省按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标准执行。因此,发生人身伤害时,可以查询当地人身伤害以往判决或者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作为计算基础。

  NO 7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若要请求营养费赔偿,应首先请求治疗医院出具相关意见,作为初步计算基础。若赔偿义务人不服,可能还涉及鉴定。

  NO 8 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要求赔偿。但如果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要求予以赔偿。这个可以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材料予以证明,赔偿有无人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

  NO 9 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需要计算该类费用时,要依据被抚养人年龄、抚养义务人的人数、农村户口或城镇户口分别对应的农村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予以计算。

  NO 10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所谓"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相关数据可以上网查询。"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NO 11 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此类费用的证明主要是辅助器具一般价格,结合相关机构出具意见确定

  NO 11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该项仅需上网查询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即可。

  NO 12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同时,若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农村和城镇标准。

  NO 13 精神抚慰金

  精神抚慰金只有在因侵权致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予以支持,各地法院标准不同。可以查询当地法院以往相关判定标准及数额确定。

  NO 14 其他注意事项

  (1)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也可以以此确定。

  (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3当前:全国多数省份已陆续统一城乡统一适用标准,不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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