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负债无力偿还而公司股东实缴未到位

2022/12/01 14:11:58 查看1454次 来源:薛亮律师

1.根据现行法律,公司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债权人如发现公司股东未出资到位的,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公司相关股东一并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可能性。

2.在公司涉诉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未使债权人获得清偿,符合《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申请的法定前提条件的,债权人可依法起诉尚未实缴到位的股东,要求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司法实践中将该种情形称之为“股东出资的加速到期”。

3.如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或债权人发现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可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予以追缴或者该实缴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在其申报的债权中予以冲减。

4.在公司涉诉且经过强制执行程序仍未使债权人获得清偿,公司仍通过其股东会决议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也符合出资加速到期的要件,债权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要求其在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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