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如何认定?

2023/05/16 11:11:43 查看15648次 来源:薛亮律师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在征地安置补偿中体现得最为充分。是否具有成员资格直接决定了能否享有征收补偿款分配、代缴养老保险、就业补助等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安置补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村民主张个人权益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依据

户籍登记是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依据。实践中,也把个人常住户口是否依法登记在村(组),作为判断其是否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依据。当然,并不是说户籍未登记在村(组),就绝对不享有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现实中也存在婚嫁、入学、参军等导致户籍迁出但仍保留成员资格的特殊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土地承包关系、生活保障来源、集体成员义务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探索在群众民主协商基础上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具体程序、标准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政府部门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行政机关职责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个人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存有异议,可向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

二、法院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纠纷具体主要体现为征地补偿款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及其他集体收益分配纠纷。自2008年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在《民事案由规定》中被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解决具体侵害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通常需要以界定农村集体成员身份为前提条件,而对于该问题,立法层面至今尚无明确可循的依据。

实践中,诉讼主体直接以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为由或者以征地补偿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纠纷等集体利益分配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各地法院的基本态度包括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进行受理并判决两大类。其中,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核心理由为,认为确认集体成员身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至于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具体依据和理由,主要包括四类:一是集体成员身份界定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必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是集体成员身份界定问题属于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三是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四是认为应当先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解决。

对涉及集体成员身份界定问题的相关案件受理后进行进一步审理的法院,在确定相关当事人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身份时,主要考虑了户口、基本生活保障、长期固定生产生活关系所在地、权利义务关系、村民意思自治等因素。这种综合判断标准,又主要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以户籍为基本判断依据,再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二是以基本生活保障为基本判断依据,再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三是以长期固定生产生活关系所在地为基本判断依据,再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判断。

三、常见问题梳理

(一)“外嫁女”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该问题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形进行处理。如果“外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则其在本村不能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如果“外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在嫁入村也没有承包到土地且没有分配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那么“外嫁女”可以认定其仍然享有本村村民资格,可以分配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如果“外嫁女”还没有将户口迁出本村,但是在嫁入村已经承包了土地,或者已经参与分配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则不可以参加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二)在校大学生的户口迁出本村后是否能参与分配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可以,在校大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的需要,并不表明其脱离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在校大学生将户口迁出本村,并不是去就业,如果不允许他们参与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实际上增加了其父母的负担,不利于鼓励青少年前往大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

(三)全家迁入城镇落户后是否可以参与分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承包期内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可以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在土地被征收后就可以享有土地补偿费。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农民入城镇后的生活保障尚未落实时,如果将他们的承包权收回,可能使他们的生活难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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