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立佳|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写具体还是写模糊

2023/05/25 15:01:13 查看128次 来源:朱立佳律师

昨晚11点多,一位当事人通过微信向我咨询:“朱律师,我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应该具体写还是模糊写呢”?我回答后,他立马说“朱律师,能委托你代理吗”。

对他的第一个问题,我是这样回答的:“对一些无法改变的内容,越具体越好,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阅看申请书时简单明了,容易按照你的思路、逻辑思考问题。对一些可能会改变的内容,建议不写或模糊写,如果你把行政行为存在的关键问题全部写出,不能排除行政机关有补充证据或案卷的可能,从而让这些关键问题失去力度”。

其实,行政复议中的很多动作都有两面性。我个人认为,对一般问题可以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具体写。我首先考虑的情形是,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看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能否迅速了解案情,能否作出初步判断,这种情形下当然是具体写好。如果申请书没有实质的、具体的理由和观点,那么会增加工作人员办案的难度,其需要根据双方的证据重新梳理案件焦点和重点,这样的话申请人等于丧失了一次陈述事实、表达观点的机会,而此后可能再无机会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如果申请书中有实质的、具体的理由和观点,那么工作人员能够迅速了解案情、总结出焦点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去审理案件。

以上是行政复议申请“具体写”有利的方面,那自然会有其不利的一面。以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复议为例,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到了行政机关处罚时未经法制审核。即使案件确实未进行法制审核,但行政机关在准备证据时可能会补充法制审核材料。也就是说,详细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在行政复议机关看到的同时,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也会看到,其可以针对申请书中的焦点问题重点举证。

实际上对这个问题,我无法精准解答,因为每个案件都有他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往往也是办案律师在做足大量准备工作后才能决定的。也可以换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即根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认知和准备情况来分析。

第一,申请人所作工作仅包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自己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能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等到的就是行政复议决定书,即案件结束。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详细阐述观点,可能是其唯一一次表达观点、争取权益的机会。

第二,申请人所作工作包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阅卷。这样情况一般是委托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由律师启动阅卷程序,然后提出质证意见和法律意见,此时便多了一次表达观点的机会。行政复议申请书便可以相对灵活。

第三,申请人所作工作除包括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阅卷外,还包括申请听证等等。此时情形下,行政复议申请书可以更加灵活。

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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