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9万:迷走性心脏病,等待期内发病且人工支架拒赔医疗险

2026/06/05 11:09:10 查看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等待期(观察期)是医疗险和重疾险中常见的条款,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对于等待期内出现的症状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之间的关系,保险公司往往采取对自身有利的解释,从而拒绝赔付。山西太原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迷走性心脏病”接受人工心脏支架手术,却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赔医疗险。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9万元。

某女士是山西太原的一位居民。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不久,大约在第60天左右,她曾因阵发性心悸、胸闷去医院就诊,医生做了心电图,提示“窦性心动过缓”,未作特殊治疗,建议观察。某女士没太在意,以为只是劳累所致。

保险期间内,也就是等待期过后约半年,某女士因反复发作晕厥、胸闷被紧急送医,经详细检查,被诊断为“迷走性心脏病”(或称“血管迷走性晕厥”),且病情严重,需要植入心脏起搏器(人工支架)。她接受了起搏器植入手术,花费巨大。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医疗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她在等待期内曾因“心悸、胸闷”就诊,便认定其“在等待期内发病”。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绝赔付她的手术及住院费用。

某女士对此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等待期内的那次心悸只是一过性的轻微不适,医生也没确诊什么病,和后来严重到需要装起搏器的心脏病根本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怎么能因为一次普通的“心跳快”就拒绝赔付?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对“等待期内发病”条款的机械和错误解读。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等待期条款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已患疾病而投保,不能将其适用于等待期内出现的与后续确诊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偶发症状。

第一,等待期内的“症状”必须是后续确诊疾病的直接、典型表现。 某女士在等待期内的心悸、胸闷,是一种非特异性的症状,很多原因(劳累、焦虑、低血糖等)都可以引起。而后续确诊的“迷走性心脏病”需要起搏器治疗,其典型症状往往是反复晕厥、严重心动过缓等。等待期内的轻微心悸与该疾病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将任何身体不适都等同于“疾病发病”。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发病”一词存在不同理解。投保人可能理解为“出现明确的疾病诊断”,而保险公司理解为“出现任何相关症状”。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应当采纳“明确诊断”的标准。某女士在等待期内并未被诊断为迷走性心脏病,因此不应视为等待期内发病。

第三,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女士在投保时已经患有或知晓患有迷走性心脏病。 等待期内的就诊记录显示医生并未确诊任何严重疾病,也没有进行任何治疗。某女士不存在恶意投保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等待期内的就诊病历(显示仅为窦性心动过缓,未确诊)、等待期后的确诊资料(明确诊断为迷走性心脏病,需植入起搏器)、医学文献(阐述两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多份司法判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意见,认为等待期内的轻微症状与等待期后确诊的严重疾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发病”为由拒赔,依据不足。在法庭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付某女士医疗费用9万元。

拿到赔款后,某女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以为保险公司说‘等待期内有症状就不赔’是铁律,没想到法律还能保护我。以后买保险我一定认真看清楚等待期的规定,但也知道了,不合理的拒赔是可以打官司的。”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等待期条款不是保险公司可以无限滥用的“拒赔神器”。等待期内出现的一些非特异性、与后续确诊疾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轻微不适,不能当然成为拒赔的理由。遇到这种情况,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因果关系,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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