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获赔20万:1型糖尿病,无并发症且已超诉讼时效拒赔重疾险(株洲有办案团队)

2026/06/05 11:21:33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保险理赔纠纷中,除了实体上的拒赔理由(如“未达重疾标准”),程序上的“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保险公司常用的抗辩手段。当被保险人确诊疾病后多年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以“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赔付。湖南株洲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因1型糖尿病申请重疾险理赔,同时遭遇了“无并发症”和“已超诉讼时效”双重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20万元。

某男士是湖南株洲的一位居民。他在少年时期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维持生命。他年幼时,父母曾为他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由于病情一直未出现合同约定的“增殖性视网膜病变、肾衰竭、截肢”等严重并发症,他以及家人都认为尚未达到理赔条件,因此一直未申请理赔。

多年后,某男士已经成年,1型糖尿病带来的长期负担以及频繁的低血糖、酮症酸中毒发作,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他偶然从病友处得知,有人在没有严重并发症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成功获得了重疾险赔付。于是,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要求按照“严重1型糖尿病”赔付。

保险公司的回复令他失望:拒赔,并且给出了两点理由。第一,实体上,某男士目前未出现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严重并发症,不符合“严重1型糖尿病”的赔付标准。第二,程序上,某男士确诊1型糖尿病已有多年,按照《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保险公司认为,从他确诊1型糖尿病之日起,他就“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已发生,至今远超二年,已丧失胜诉权。

某男士感到万分委屈。实体上,他觉得自己每天打针、血糖控制困难,难道还不算“严重”?程序上,他一直以为没有并发症就不能理赔,根本不知道原来可以打官司。现在保险公司以“超时效”为由拒赔,他觉得自己太冤了。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不能成立。

关于实体——“未达重疾标准”:

君审律师团队延续了此前在1型糖尿病案件中的代理思路,指出保险合同对并发症的严苛要求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疾病,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不亚于任何列明的重疾。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失明、肾衰竭或截肢才能获赔,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医学文献和司法判例,主张应当突破条款字面限制,认定1型糖尿病本身即为重大疾病。

关于程序——“已超诉讼时效”: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而“保险事故”并非简单等同于“确诊1型糖尿病”。

第一,保险合同本身将“严重1型糖尿病”的理赔条件设定为“出现特定并发症”,这导致某男士及其家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只有在出现并发症后,保险事故才算“发生”。在没有并发症的情况下,他们无法确定自己是否享有理赔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确诊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第二,“应当知道”的标准应结合普通投保人的认知水平。某男士及其家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他们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合理依赖——认为保险公司会按照条款履行,等到并发症出现再理赔。直到通过病友或媒体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他们才“知道”原来没有并发症也可以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而非从确诊日。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某男士因对合同条款的误解而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该误解可视为“其他障碍”。更重要的是,保险公司从未在理赔过程中主动告知其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也未提示其可以在没有并发症时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现在以超时效为由拒赔,属于利用信息优势地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围绕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展开了充分论证。对于实体问题,强调1型糖尿病的严重性;对于程序问题,强调诉讼时效的起算不应机械定为确诊日,而应定为被保险人能够合理知道其有权获得赔付之日。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意见,认为某男士的理赔申请未超过诉讼时效,且保险公司以“无并发症”为由拒赔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万千:“感谢君审律师!我差点因为‘超时效’放弃理赔。现在才明白,法律不是冷冰冰的,它保护真正有理的人。”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因对保险条款的理解有误而延迟申请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非总是确诊日,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判断正确的起算时间。同时,对于1型糖尿病等慢性严重疾病,即使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并发症,也有可能通过诉讼获得赔付。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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