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林星池律师快速获赔30万:心脏瓣膜手术,既往症高血压拒赔重疾险(安徽宿州有办案团队)

2026/06/23 09:33:48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心脏瓣膜手术,是治疗严重心脏瓣膜疾病的重要手段,通常需要在开胸条件下进行,手术风险高、创伤大、费用昂贵。然而,当患者术后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前患有高血压等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安徽宿州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男士是安徽宿州的一位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某男士平时有血压偏高的情况,但一直通过饮食和运动控制,未服用降压药,医生也未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病”。他自认为“不算病”,便勾选了“否”,顺利承保。

几年后,某男士因活动后胸闷、气短、乏力等症状就医,经心脏超声等检查,被诊断为“心脏瓣膜病”,具体为二尖瓣关闭不全,需要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他接受了开胸手术,术后恢复尚可,但住院和手术费用高达数十万元。出院后,他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某男士投保前曾有数次血压偏高的记录。保险公司认定其存在“高血压既往症”未如实告知,且高血压是心脏瓣膜病的重要危险因素,因此未告知事项对心脏瓣膜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据此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30万元。

某男士感到万分委屈:自己只是偶尔血压偏高,从未被确诊为高血压病,更没有因此吃过药。怎么就成了“既往症”?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林星池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法律和医学上的双重漏洞。

第一,某男士投保前的血压偏高记录,未达到疾病的诊断标准。 根据临床医学标准,高血压的诊断要求非同日内三次测量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某女士(此处应为“某男士”)的记录仅为边缘偏高,未被医生明确诊断为“高血压病”。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投保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不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某男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告知,最多属于一般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承保决策的,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拒赔。

第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如果某男士当时告知了这些边缘偏高的血压记录,就会直接导致拒保或加费承保。 实际上,对于未达诊断标准的血压边缘偏高,很多保险公司的核保政策是标准承保或要求进一步检查,而非直接拒保。因此,该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决策,存在很大疑问。

第三,高血压与心脏瓣膜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心脏瓣膜病的常见病因包括风湿热、退行性变(老化)、先天性畸形、感染性心内膜炎等。高血压主要导致左心室肥厚、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虽然长期严重高血压可能间接影响瓣膜功能,但高血压并不是导致瓣膜关闭不全或狭窄的直接原因。某男士投保前的边缘偏高血压记录,与后来需要手术的心脏瓣膜病之间,没有直接的医学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简单地将危险因素等同于直接原因。

第四,保险公司对“既往症”免责条款,需要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 如果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就“边缘偏高亦需告知”作出具体说明,则不能以投保人未告知这些边缘记录为由拒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投保前的体检记录(边缘偏高,未确诊)、投保后的心脏瓣膜手术病历、医学文献(阐述心脏瓣膜病的常见病因,证明高血压并非主要病因)、保险公司核保规则以及多份类似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某男士未告知的边缘偏高血压记录不构成“重大过失”,也不足以成为拒赔的合法理由。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道:“感谢君审律师!我因为偶尔血压偏高没告知,保险公司就不赔我的心脏手术。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没病就是没病,保险公司不能凭空造病来拒赔。”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前的边缘性指标异常,未达到疾病诊断标准的,一般不属于需要告知的“既往症”。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缺乏法律依据。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捍卫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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