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5期:从一则二审改判判例,解读串通投标罪量刑辩护实务

2026/08/14 14:34:11 查看42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件概况
某经营农牧相关业务的企业,参与一项政府采购类项目招投标。为确保本企业能够中标,企业实际负责人联络另外两家市场主体,借用对方投标资质,安排本企业内部人员,分别代该两家主体参与本次项目投标,实施围标行为。
最终该企业成功拿下项目,中标金额三千五百余万元,后续与招标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推进项目落地。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该企业以及实际负责人,组织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犯罪情节严重,已构成串通投标罪。
被告单位被判处罚金;
企业实际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一审判决下达后,涉案企业认可判决结果未上诉;被告人不认可一审量刑结果,提起二审上诉。
上诉方核心辩护观点:本次串标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没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当事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予以从轻处理。
二、二审裁判核心观点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卷宗材料,听取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后认定:本案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完整,被告人本人对相关事实亦予以认可,定罪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采纳辩护方意见:被告人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悔罪,具备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对其量刑予以调整。
二审最终作出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对涉案企业的定罪以及罚金处罚;
撤销一审判决当中对被告人的量刑部分;
改判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三、法律科普板块
(一)什么是刑法上的串通投标罪
根据《刑法》第 223 条规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本罪处罚。
常见行为模式分为两类
投标人之间串通:互相约定报价、轮流中标、借用多家资质围标、安排其他企业陪标,本案就属于该类围标情形;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泄露标底、倾向性设置招标条件、内定中标单位等。
注意:不是所有招投标违规都属于刑事犯罪,未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的,一般属于行政违法,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 “情节严重” 刑事立案标准
达到下列情形之一,就达到刑事立案追诉门槛:
  • 中标项目金额 400 万元以上;

  • 违法所得数额 20 万元以上;

  • 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

  • 二年内 2 次以上串通投标,或者曾因串通投标受过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串通投标;

  • 采取贿赂、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资质、业绩材料串通投标;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务要点:金额认定优先参考中标通知书记载的中标金额,并非合同结算金额;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项目实际履行产生的合理成本,但围标本身产生的开销,不能予以扣除。
(三)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
单位犯串通投标罪的,实行双罚制:
对单位判处罚金;
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个人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企业实际控制人、项目负责人、具体办事人员,均有被追责风险。
(四)本案改判关键:坦白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事实、罪名没有改变,二审之所以下调刑期,核心就是采纳了坦白、认罪悔罪的从轻量刑情节。
在串通投标案件当中,即便无罪辩护空间有限,仍然可以从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无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角度开展量刑辩护。
四、判例背后的实务启示
  • 借用资质、安排己方人员代表多家企业投标,属于典型围标行为。即便项目真实落地,也不能豁免刑事风险。

  • 罪名成立不等于只能接受重判,量刑辩护是串标案件重要辩护方向。

  • 中标金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标尺,企业做招投标业务,要重点关注

    400 万刑事立案红线。
  • 单位实施串标,企业、负责人、经办人员均可能被追责。

五、行业风险提示
  •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借资质陪标、围标,哪怕项目真实落地,同样存在刑事风险;

  • 遭遇串通投标相关刑事调查,不要直接放弃抗辩,即便无罪难度大,也应当积极争取从轻量刑;

  • 分清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招投标违规不等于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 企业要完善招投标合规管理,对资质出借、陪标、围标等行为建立内部风险防范机制,提前规避刑事风险。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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