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4期:串通投标罪再审案例|一审定罪、二审维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26/08/13 17:12:43 查看44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案件完整办理历程
原审被告人杨某系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 2021 年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续执行逮捕,办案过程中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杨某构成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作出之后,杨某不服该有罪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无罪。
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有罪判决,至此本案裁判正式发生法律效力,后续原审被告人缓刑考验期亦执行完毕。
裁判生效之后,当事人并未接受该定罪结果,依法开启刑事申诉救济程序。
首先向对应地州级人民检察院递交申诉材料,申请对本案进行法律监督,经检察院审查,其申诉理由未被采纳,申诉予以驳回。
在首轮检察监督失败后,当事人继续向上一级,也就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省级人民检察院对全案卷宗材料全面复核审查后,认为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制作刑事抗诉书,向本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高级人民法院收到检察机关抗诉之后,作出再审提审的裁定,将本案提由本院直接审理。合议庭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再审工作,讯问原审被告人,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完成全案事实与证据核查,本案再审程序审理终结。
高院再审裁判说理及裁定主文
高级人民法院经对原审全部卷宗、证据材料整体审查后,形成再审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杨某犯串通投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终审裁定:
撤销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刑事裁定;
本案发回原审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案折射的实务要点与法律思考
生效刑事裁判并非不可推翻,缓刑执行完毕依然享有法定救济权利
很多涉企刑事案件当事人存在误区:只要拿到缓刑,不需要收监服刑,即便留有有罪记录,案件就已经定局。但刑事诉讼制度设置了完整的再审、检察抗诉监督机制,判决生效、缓刑考验期届满,不等于案件再无纠错可能。
只要有事实、证据支撑,当事人依然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审存在证据瑕疵的定罪裁判。对于
企业实际控制人
而言,不能将获得缓刑当作辩护的终点,若案件本身定罪证据存在硬伤,应当持续通过法定途径开展权利救济。
证据裁判原则贯穿刑事全流程,是串通投标罪定罪的核心标尺
串通投标罪属于行为类经济犯罪,实务案件数量多,案件事实往往依附于招投标活动流程。认定行为人构成串通投标罪,要求全案证据达到刑事诉讼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的定罪标准,形成完整闭环证据链。
不能仅凭行为人参与投标、企业参与项目报名等客观表象,直接推定存在串标犯罪故意。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审查要素集中于:是否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合意、围标、陪标客观行为是否有证据佐证、涉案中标金额核算是否准确、项目本身性质与招投标流程事实核查等
关键内容
,以上事实任一环节证据缺失,都将动摇定罪基础。本案高院发回重审,正是立足于原审证据未能满足刑事定罪标准。
招投标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全周期辩护思维,不能局限于一审阶段
从侦查、审查起诉,到一审、二审,再到判决生效之后的申诉、检察抗诉,完整的刑事程序每一个环节,都属于辩护可以发力的阶段。
不少案件把全部期待放在一审,拿到缓刑之后便不再关注案件本身存在的问题,放弃二审上诉以及后续审判监督程序。但对于串通投标这类直接影响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个人案底的罪名,即便是已经生效的有罪判决,也应当结合卷宗证据评估纠错空间,在每一个法定救济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语
工程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罪是企业高频触碰的刑事风险。多数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是否会判处实刑,却容易忽略有罪判决本身对企业征信、个人从业、后续经营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
本案再审裁定给行业带来重要启示:评价一起刑事案件,不能只看刑罚轻重,更要审视定罪背后的事实与证据。即便已经走完刑罚执行流程,在法律框架之内,仍然有机会对证据存疑的定罪裁判提出挑战。企业相关主体一旦卷入串通投标刑事程序,应当尽早委托专业力量介入,对全案证据做精细化拆解,完整用好法律赋予的全部程序权利。
  • 生效刑事裁判并非不可推翻,缓刑执行完毕依然享有法定救济权利

  • 证据裁判原则贯穿刑事全流程,是串通投标罪定罪的核心标尺

  • 招投标刑事案件应当建立全周期辩护思维,不能局限于一审阶段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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