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某市政道路工程招标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了“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近3年承接过3个以上同类项目”的条件。最终,仅有A公司符合要求并中标。经调查发现,A公司与招标人提前沟通,招标人根据A公司的资质和业绩“量身定制”了招标条件,其他潜在投标人因资质不符被排除在外。
招标人利用主导权设置排他性条款 投标人提前与招标人串通获取“定制”信息 排除其他潜在投标人,形成“独家中标”局面
:某高校设备采购项目中,B、C、D三家公司轮流中标近5年的同类项目。经核查,三家公司通过“轮流坐庄”的方式串通投标:每次招标前约定由其中一家公司作为“中标候选人”,其他公司故意报高价或提供不合格投标文件;同时,他们向评标专家行贿,评标专家在评审时故意抬高“中标候选人”的分数,压低其他投标人的分数。
投标人之间达成“利益分配”协议,避免内部竞争 评标专家收受贿赂,违背公正评审原则 通过操控评审结果实现“预定中标”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中,招标人、投标人E公司、评标专家F形成“铁三角”:招标人提前向E公司泄露标底和其他投标人的信息;E公司根据标底调整报价,并联合其他公司“陪标”;评标专家F在评审时故意忽略E公司的瑕疵,将其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最终,E公司以略高于标底的价格中标,三方从中牟取巨额利益。
招标人泄露核心信息,为投标人“铺路” 投标人联合“陪标”,制造“竞争激烈”的假象 评标专家不当干预评审,促成预设的中标结果 招标人掌握招标流程的主导权,可通过设置隐蔽条款、泄露信息等方式操控结果,而投标人难以获取公平竞争的信息。 评标过程封闭性强,专家评审的主观性较大,容易被利益裹挟;部分地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违规成本低。 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多以罚款、警告为主,刑事追责案例较少,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聚焦项目需求,突出企业的技术优势、业绩经验和服务能力,避免依赖“关系”或“陪标”。 :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