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疾险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肺结节+吸烟史”连环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2026/06/26 15:35:23 查看5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南宁的老李,55岁,在一家物流公司做仓库管理员。四年前经朋友介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投保时保险代理人简单问了几句身体状况,老李说自己除了偶尔抽烟没什么大毛病,代理人便在健康告知栏勾选了“无异常”。

2025年8月,老李因持续胸痛到当地三甲医院检查,CT发现左上肺占位性病变,穿刺活检确诊为肺鳞癌II期。他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三周后,一纸《理赔决定通知书》寄到了家里——“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体检报告中已记载‘左上肺肺大泡’,且有长期吸烟史,投保时均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退还保单现金价值4,200元。”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肺大泡及吸烟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手术后躺在病床上的老李,怎么也缓不过神来。体检时医生确实随口提过一句“有点肺大泡”,但门诊医生看了影像说“不用管它,定期复查就好”,他便没往心里去。至于吸烟,他在投保时跟代理人说过自己抽烟,是代理人直接在健康告知栏勾了“否”。老李打电话给当初的代理人,对方语气冷淡:“李先生,时间过去太久了,我也记不清楚当时怎么说的了。”

穿透代理人过错,锁定询问义务与两年不可抗辩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人“询问”为限,代理人未逐条询问、自行勾选,询问义务未履行,投保人不构成未如实告知;第二,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四年,远超两年不可抗辩期限,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第三,肺大泡与肺鳞癌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需举证二者之间的直接关联。律师指导老李收集了完整证据链:投保时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投保单原件(健康告知栏为代理人代填)、历年单位体检报告原件、肺鳞癌病理诊断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三甲医院呼吸科专家关于肺大泡与肺鳞癌因果关系的专家意见。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老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被保险人知晓自身有肺大泡且有吸烟史,投保时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依约拒赔合法。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告知义务范围以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为限,案涉投保单健康告知为代理人自行勾选,询问义务未实质履行;合同成立已逾四年,远超两年不可抗辩期限。完整证据链证明代理人询问过程存在重大瑕疵,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有效询问,且合同成立超过两年,其解除合同行为不成立。

判决结果:双重抗辩均被击破,投保人获全额赔付

2026年2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李重疾保险金30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李给泽良律师发了条微信:“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没想到真要打官司才能拿到该拿的钱。谢谢你们。”本案的突破在于:律师没有在“肺大泡是否重大”的技术细节上被动防守,而是抓住代理人未履行询问义务和两年不可抗辩两个法律铁闸,双管齐下,让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在法律层面全部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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