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泽良交通全晟团队:臂丛损伤七级伤残成功争护理误工获赔79万

2026/06/26 16:19:15 查看2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案情概述

2022年10月20日下午五点多钟,三明市将乐县天色已经暗了大半。陈大哥在采石场干完了一整天的活,满身灰土地骑着二轮摩托车沿着县道往家里赶。陈大哥时年五十五岁,是将乐县某采石场的破碎工,每天的工作就是操作碎石机把大块的石头破碎成不同规格的石子,工作环境恶劣、噪音大、粉尘多,但工资还算不错,每月能拿到五千元左右。


五点四十分左右,陈大哥的摩托车行驶至一段路面较窄的县道路段时,后方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开始超车。按说超车应当保持足够的横向安全距离,但这辆货车的驾驶员显然没有这个意识——货车的右侧车厢与陈大哥的左侧肩膀发生了刮擦。陈大哥连人带车被刮倒,摔进了路边的排水沟里,左肩部重重地撞在沟壁的水泥面上。


当陈大哥从排水沟里挣扎着爬起来的时候,他惊恐地发现自己的左臂完全动不了了——手臂无力地垂在身侧,像是断了线的木偶手臂,肩膀位置剧痛难忍,手指虽然能动但力量极弱,整个左臂从肩膀到指尖都是麻木的。送到医院后,医生检查发现:左侧肱骨外科颈粉碎性骨折、肩袖严重撕裂、左臂丛神经在撞击中受到严重牵拉损伤。


接下来的几个月里,陈大哥先后接受了两次手术——第一次手术是肱骨骨折的内固定术,用钢板和螺钉把碎裂的肱骨固定起来;第二次手术是臂丛神经探查松解术,试图修复受损的神经。然而神经损伤的恢复前景并不乐观,手术后陈大哥的左肩关节活动严重受限——上举只能达到九十度、外展不到四十五度、向后伸展完全不可能,整个左臂基本上丧失了劳动功能。


2023年4月5日,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陈大哥的左臂功能严重障碍,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


将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重型自卸货车在超越陈大哥的摩托车时未保持足够的安全横向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超车"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查中发现陈大哥的病历中有"左肩陈旧性肩周炎"的病史记载,据此主张陈大哥左臂功能受限部分系其原有的肩周炎所致,并非交通事故单一原因造成,因此提出的赔偿方案仅为二十四万余元。


陈大哥的妻子在网络上看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案例后主动联系,双方于2023年5月初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


案件难点与代理策略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接手本案后,重点围绕两个核心问题开展工作:


第一,关于"陈旧性肩周炎"对伤残后果的影响。团队查阅了陈大哥的过往就诊记录,发现所谓的"左肩陈旧性肩周炎"是指三年前陈大哥曾因肩部不适做过理疗,但当时并未对肩关节功能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左肩功能严重受限是在本次交通事故臂丛神经损伤后才出现的,陈旧性肩周炎不应成为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合法理由。


第二,陈大哥的护理依赖问题。左臂功能基本丧失后,虽然不影响行走能力,但穿衣、洗漱、进食、如厕等日常活动中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泽良律师事务所全晟交通团队果断申请了护理依赖鉴定和误工费证据的全面收集。鉴定机构经评估认定陈大哥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为长期。团队同时收集了陈大哥在采石场的劳动合同、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以及同事和主管的证言,为误工费主张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判决结果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货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大哥的左臂功能严重受限系交通事故臂丛神经损伤和肱骨骨折直接导致,陈旧性肩周炎的病史不影响事故与伤残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大哥各项损失合计约七十九万元。


律师提示

臂丛神经损伤是交通事故中较为严重的上肢损伤类型,其恢复周期长、预后不确定,受害人需要做好长期康复的心理准备和经济准备。在诉讼中,护理依赖鉴定和长期护理费是此类案件的核心赔偿项目,必须坚持争取。同时,对于有陈旧性疾病史的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既往就诊记录,以证明旧病在事故前并未造成功能障碍,排除保险公司"旧病致残"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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