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架设GOIP设备为电诈提供通讯支持,泽良刑事团队如何实现重罪改轻罪?

2026/06/26 16:33:43 查看9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本文分享泽良刑事团队在龙岩代理的一起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通过罪名定性争议辩护与从犯情节认定,成功为当事人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减半。(泽良刑事团队)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吴某(化名),系龙岩新罗区某电子维修店的个体经营者,三十出头,技术精湛,在当地小有口碑,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2024年初,吴某在某技术交流论坛看到一则"高薪技术支持"招聘信息,对方声称需要技术人员维护一批"企业外呼设备",月薪高达15000元,远高于当地平均水平。吴某心动之下与对方取得联系,被安排至龙岩某偏僻乡镇的一处民房内,负责维护一批GOIP设备。对方告知吴某,这些设备用于"电商客户回访",吴某的工作内容是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更换故障模块。工作期间,吴某发现设备通话量异常巨大,且频繁更换SIM卡,心生疑虑后提出辞职,对方以"泄露商业机密要赔偿"为由威胁,吴某被迫继续工作两周后趁夜逃离,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然而,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该GOIP设备已被用于实施多起冒充公检法、冒充客服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累计达200余万元,吴某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

吴某被刑拘后,其电子维修店被迫停业,妻子刚怀孕三个月,家庭陷入极度困境。吴某的父母是龙岩山区的老农民,对法律一窍不通,面对"诈骗罪"的指控悲痛欲绝。家属经当地熟人介绍,紧急委托泽良刑事团队介入辩护。

二、法律分析

GOIP设备是一种可以实现异地网络远程操控拨打本地电话的通讯设备,近年来被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广泛用于隐藏真实号码、逃避侦查追踪。在司法实践中,为GOIP设备提供架设、维护等技术支持的人员,通常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量刑较重。诈骗罪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吴某的主观故意内容。其是否明知GOIP设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其发现异常后提出辞职并逃离、报案的行为,能否证明其缺乏诈骗故意?第二,吴某的行为性质。其仅负责设备硬件维护,未参与诈骗话术设计、受害人筛选等核心环节,是否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还是应认定为帮信罪?第三,吴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其系被雇佣的技术人员,还是诈骗团伙的积极成员?第四,吴某主动报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或立功?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经深入分析指出,吴某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与逃离报案等情节,均支持将诈骗罪改判为帮信罪,存在重罪改轻罪的充分辩护空间。

三、泽良刑事团队代理策略

泽良刑事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吴某,详细了解其应聘经过、日常工作内容、发现异常后的反应、逃离与报案的全部经过。

侦查阶段(黄金救援37天):律师在刑拘后第4天介入,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强调吴某系主动报案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在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核心论证如下:吴某系被高薪招聘蒙蔽入职,对GOIP设备的真实用途缺乏明确认知;其在发现异常后主动提出辞职并逃离,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主观上已明确拒绝继续参与;其仅负责硬件维护,未参与诈骗核心环节,社会危险性较低。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险性较低,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吴某于刑拘第20天被取保候审。

审查起诉阶段: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全面阅卷,对吴某的主观故意与行为性质进行深度分析。律师发现:吴某与招聘方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始终以"企业外呼系统""客户回访设备"等话术掩盖真实用途;吴某在工作日志中记录了多次设备故障及更换SIM卡的情况,并在发现通话量异常后向招聘方提出质疑;吴某逃离后第一时间向龙岩当地派出所报案,虽然报案时未明确提及GOIP设备,但已反映"可能涉及违法通讯活动",具有主动投案的性质。

据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核心论证如下:吴某主观上缺乏诈骗故意,其入职时基于合理信任,发现异常后主动脱离并报案,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明知是诈骗而积极参与的人员;吴某客观上仅实施了设备维护的技术帮助行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行为特征;吴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中"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帮信罪而非诈骗罪;吴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阶段:案件进入一审后,检察机关仍坚持以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10年。泽良刑事团队律师在庭审中展开激烈的罪名定性辩护。律师指出:吴某的主观状态经历了一个从"被蒙蔽"到"产生怀疑"再到"主动脱离"的完整演变过程,其最终逃离并报案的行为,充分证明其内心已明确拒绝参与犯罪,不具备诈骗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吴某的技术维护行为具有"中立性"——GOIP设备本身并非违禁品,其维护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若将吴某此类底层技术人员一律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将导致罪刑失衡,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泽良刑事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吴某主观上缺乏明确的诈骗故意,客观上仅实施了技术支持的帮助行为,且其在发现异常后主动脱离并报案,主观恶性显著较低,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法院认定吴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决: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比检察机关原以诈骗罪提出的10年量刑建议,成功实现重罪改轻罪,刑期缩减8年。

案件结果对比: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0年实刑,吴某将在监狱中度过最美好的年华,妻子独自抚养幼子,家庭彻底破碎;而帮信罪2年的判决,结合其已被羁押时间折抵及可能的减刑,意味着吴某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回归家庭,亲眼见证孩子的出生与成长。

五、泽良刑事团队核心优势复盘

主观故意动态分析:泽良刑事团队律师从吴某入职、怀疑、逃离、报案的完整心路历程入手,成功构建"主观恶性渐进降低直至彻底拒绝"的辩护体系,为罪名改判奠定坚实基础。

自首情节精准认定:律师从吴某报案的时间节点、报案内容、到案经过等细节入手,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为减轻处罚提供法定依据。

集体研讨,策略无死角:本案经6次集体研讨,3位律师分别从罪名定性、量刑情节、证据审查角度会诊,确保辩护方案经得起检验。

六、律师建议

面对GOIP设备等新型电诈工具类案件,当事人与家属应当注意:第一,高度警惕"高薪技术支持""设备维护"等招聘信息,GOIP、多卡宝等设备已被公安机关重点监控,任何涉及此类设备的"技术支持"都可能涉嫌犯罪;第二,一旦发现工作内容异常,应立即停止并保留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脱离与报案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第三,被刑拘后应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GOIP类案件的罪名定性复杂,诈骗罪与帮信罪的界限需要专业律师精准把握;第四,如实向律师陈述入职经过、发现异常的过程、逃离与报案的细节,这些是构建主观恶性抗辩的核心事实依据。选择刑事律师时,应重点考察其是否熟悉新型电诈工具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是否有成功实现重罪改轻罪的案例、是否具备团队协作与类案检索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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