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7期:三起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最新通报:以案为鉴,筑牢合规防线

2026/07/17 15:01:31 查看15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典型案例深度剖析
案例一:串通投标,扰乱市场公平秩序
某省级医疗机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A公司与B公司通过交换投标报价信息、约定中标方并分配利润的方式串通投标,最终A公司以略低于B公司的报价中标。经财政部门调查,两公司投标文件存在多处雷同,且银行流水显示存在异常资金往来,认定其构成串通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采购项目质量下降、财政资金浪费。
财政部门执法人员表示:“串通投标是政府采购领域的‘顽疾’,我们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对涉案企业依法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处罚。”
串通投标
  • 交换投标信息

  • 约定中标方

  • 投标文件雷同

  • 异常资金往来

案例二:规避公开招标,违规拆分项目
某事业单位计划采购一批办公设备,预算金额120万元(超过公开招标限额100万元)。该单位将项目拆分为3个40万元的子项目,分别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财政部门检查发现,拆分后的子项目属于同一采购需求,且拆分目的是规避公开招标,违反了政府采购程序。
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原则,可能导致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监督,滋生腐败风险。
该事业单位采购负责人反思:“我们错误地认为拆分项目可以简化流程,忽视了法规要求,今后将严格按照采购限额标准选择采购方式。”
规避公开招标
  • 拆分同一采购需求

  • 拆分后金额低于招标限额

  • 未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案例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损害供应商知情权
某市政府部门采购一批市政工程材料,未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仅在本单位官网发布。多名供应商因未及时获取信息错失投标机会,向财政部门投诉。经核实,该部门未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违反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规定。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是保障供应商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前提,未按规定发布信息将导致采购过程不透明,影响供应商的公平参与。
财政部门法规处工作人员指出:“指定媒体是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定渠道,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发布平台,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
  • 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

  • 仅在本单位官网发布

  • 损害供应商知情权

违规点对应法规链接
案例一:串通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财政部门取消其1至3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情形。

案例二:规避公开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案例三:未按规定发布采购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第五条:财政部指导和协调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工作,并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其指定的媒体是否及时、准确发布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警示建议
强化法规学习,提升合规意识
  •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定期学习《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部门规章,熟悉采购流程中的禁止性规定,如串通投标、规避招标、信息不公开等行为的法律后果。

  • 单位应组织常态化法规培训,邀请专家解读典型案例,结合实际工作场景分析合规风险点。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采购流程
  • 建立健全采购项目立项、审批、实施、验收全流程管理制度,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避免因流程漏洞导致违规行为。

  • 对采购需求论证、采购方式选择、信息发布、评审过程等关键环节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加强监督检查,防范违规风险
  • 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重点检查采购方式是否合规、信息发布是否及时、评审过程是否公正等。

  • 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立问题台账,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 公开政府采购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供应商和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 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核实处理,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的剖析,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应深刻认识到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时刻绷紧合规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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