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19期:招投标的10大典型违规案例(附分析)

2026/07/21 15:14:55 查看20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串通陪标(采购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
某高校机房改造工程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施工企业与该校基建管理人员私下达成利益约定,内定该企业为中标单位。为缩减有效竞争主体,该施工企业邀约 5 家合作企业共同参与投标,提前向邀约单位透露中标意向,并授意其编制竞争力薄弱的投标文件。开标环节,该施工企业与 5 家受邀单位同步递交文件,受邀单位普遍报价偏高、服务方案存在明显缺陷,最终该施工企业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法律评析
本案系采购人与投标人串通实施围标、陪标的典型违法行为。供应商与采购人私下接触、输送不正当利益换取中标,隐蔽性强、监管查处难度大,严重击穿招投标公平竞争底线,是政府采购领域重点整治的廉政风险行为。
二、违规采用邀请招标、变相定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案情简介
某省级单位取得中央专项资金用于公务车辆配发,上级财政要求资金须当年年底完成支付入账。为满足资金拨付时限要求,该单位未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批,自行确定采购某品牌轿车,并于 12 月 18 日发布邀请招标文件,文件发售至开标不足法定 20 日等标期;12 月 31 日仅邀请 3 家同品牌代理商参与投标,评审后确定其中一家代理商中标,当日完成合同签订与全额资金拨付。
法律评析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项目仅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采购的,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采用邀请招标。本案存在多项违法情形:
  • 单纯以资金结算时限为由,违反招标文件不少于 20 日法定等标期规定

  • 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选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 预先指定车辆品牌,构成

    定牌采购

    ,排斥其他同类车型市场竞争,仅选取同品牌代理商,无法形成有效跨品牌竞争

  • 普通公务用车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该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违规实施部门自主采购

此类指定品牌、规避公开招标行为在实务中高发,极易滋生廉政隐患。
三、招投标双方串通,低价投标、高价签约套取财政资金
案情简介
某市医院公开招标采购进口医疗设备。该院与长期合作设备供应商私下达成串通约定:投标阶段供应商压低报价以锁定中标资格,签订正式合同时以增加售后服务内容为名义上调合同总价。开标后该供应商报价全场最低,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签约前双方协商将投标总价上浮 10%,最终合同价款显著高于其余全部投标人报价。
法律评析
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通过 “低价竞标、高价签约” 操纵采购结果,严重违背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侵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造成财政资金不必要流失,扰乱医疗设备行业正常市场竞争秩序。
四、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条款,量身定制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案情简介
某省级单位局域网建设项目预算 450 万元。招标文件设置投标人准入门槛: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具备 3 项及以上省级同类项目业绩,同时增设优先评审条款,拥有本系统省级项目业绩的投标人予以倾斜。本次招标中,一家报价 398 万元、技术服务方案更优的外省企业落选;中标本地企业报价 448 万元,仅凭借本系统同类项目业绩获得评审优势。
法律评析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设定供应商准入标准,但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限制公平市场竞争。本案招标文件通过业绩限定条款定向倾斜本地企业,压缩外地优质供应商竞争空间,既违反招投标公平原则,也直接推高项目采购成本,属于典型
量身定制招标文件违规行为
五、供应商伪造资质材料,虚假应标骗取中标资格
案情简介
某省级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硬性标准:市区自有 1200㎡固定维修场地、持有省级交管部门核发维修资质、上年度维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独立法人企业。某二类维修企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中心组织采购人、行业专家开展实地核查,查实该企业多处材料造假:实际厂房面积仅 800㎡,投标文件虚报 1752㎡,未达场地最低标准;上年度实际营收 78 万元,虚报 350 万元,不满足营收门槛。核查组据此提请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中标资格。
法律评析
供应商参与投标、依法争取中标属于正常经营行为,但投标全部资质、业绩、财务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供应商伪造场地、营收等证明文件虚假投标
,一方面将被纳入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名单,承担行政处罚;另一方面扰乱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诚信经营投标人合法权益。
六、评标委员会组建不合规,采购人代表操控评审导向
案情简介
预算 1200 万元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依法发布招标公告,7 家本地、外地企业参与投标。采购人出于本地售后运维便利考量,主观倾向本地企业中标。项目组建 5 人评标委员会,其中采购人代表 3 名,技术、经济专业专家各 1 名。经开标、评审流程,本地企业最终成为中标候选人。
法律评析
本次招标流程表面合规,但评标委员会设置存在明显违法情形。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单项采购金额 300 万元以上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7 人且为单数;委员会内技术、经济类专家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专家须从监管部门统一专家库随机抽取。本案采购人代表占比过半,可干预评审打分、操纵中标结果,属于
评审组织设置典型违规行为
七、人为制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借废标规避公开招标
案情简介
某单位办公楼电梯采购项目共计采购 5 台电梯,要求当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安装调试。基建负责人为指定某进口电梯品牌,自 8 月 12 日至 9 月 3 日多次赴外地开展市场调研,主动对接该品牌代理商,并暗示其协调其他投标主体配合。9 月 10 日公开招标递交文件截止后,仅收到两份有效投标文件,项目按规定作废标处理。该项目采购金额已达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受采购时限约束,单位改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9 月 17 日该进口品牌代理商成交,并按期完成电梯安装调试。
法律评析
本案属于人为制造废标、变相规避公开招标的典型案例。采购人以市场调研为名义拖延招标进度,私下定向对接意向供应商,刻意造成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利用法定废标规则绕开公开招标监管流程,最终实现指定品牌、指定供应商采购的目的,实质规避法定公开招标监管要求。
八、未量化考察标准、不按得分排序确定中标人
案情简介
预算 2500 万元环境自动监测系统项目开展招标,国内具备对应资质潜在供应商共 5 家,采购人内部意向本地企业中标。招标文件约定: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无排序中标候选人,由采购人实地考察候选人后自主确定中标单位。评审结束后,本地企业综合得分位列第三,采购人实地考察后直接确定该企业为本项目中标人。
法律评析
现行法规未禁止采购人对中标候选人开展实地考察,但本案操作存在多项违规瑕疵:
  • 采购人预先内定本地企业,主观排斥外地合规供应商

  • 招标文件未公示统一、可量化的实地考察评审标准,定标主观性极强

  • 违规要求评标委员会出具无排序候选人名单,违背按综合得分择优授标的法定规则

法规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排序,无法定特殊情形,应当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候选人。
九、强制联合体投标,设置特殊门槛定向适配特定关联企业
案情简介
某省级垂直管理单位省、市、县全覆盖视频会议系统项目,软硬件捆绑实施邀请招标,软件采购占比 45%,硬件采购占比 55%。单位分管负责人亲友经营本地小型软件企业,该企业单独投标无法满足项目完整资质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两项限制性条件:投标人必须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软件故障 4 小时内到场响应。最终招标结果符合采购人预期,该本地软件企业依托联合体框架顺利中标。
法律评析
针对软硬件一体化复合型项目,法规允许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须具备对应分项业务资质,签订规范联合投标协议,共同承担项目全部法律责任。本项目若拆分软硬件分项招标,本地小型软件企业不具备独立投标资格;采购人刻意捆绑招标、增设强制联合体条款,依托私人关联关系实现人情中标,属于
通过不合理投标条件定向扶持特定供应商的违规行为
十、逾期签约、拖延验收、无正当理由拖欠采购款项
案情简介
某单位采购 100 台电脑,采购文件明确约定履约时限:双方须于 1 月 31 日前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合同签署后 7 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完成全部供货;采购人收货后 5 个工作日内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完成 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供应商于 2 月 10 日前分批次交付全部设备,采购人未签订正式合同即接收设备投入使用。截至当年 4 月 30 日,供应商多次书面、口头催收货款无果;5 月 8 日供应商向采购监管机构提交书面协调申请。经监管核查,双方未按法定时限签订采购合同,未出具规范正式验收单据,采购人以财政资金紧张为由无故拖欠货款。
法律评析
本案是采购人利用采购优势地位拖延履约的典型违规情形。采购人存在三项违法违约行为:未按期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未及时组织标准化验收、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财政采购资金。实务中,供应商为获取项目订单,常主动放弃 “先签约、后供货” 法定流程,纵容采购人违规操作。该类行为既直接损害供应商合法财产权益,也削弱政府公信力,扰乱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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