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20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2026/07/22 15:48:09 查看30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办法》起草出台背景是什么?
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监管体系,是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制度抓手。〔2026〕8 号文件明确提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招投标、商事合作等经营活动中,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给予政策优待与交易便利。
近年来,招投标信用监管机制持续完善,市场竞争环境得到持续优化,但行业实践中仍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不充分、全国统一信用评价标准缺失、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健全招投标全链条信用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公共信用评价规则与结果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实地调研、多轮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总结监管实践经验,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总体思路与整体框架是什么?
《办法》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扣招投标信用监管实操痛点,聚焦市场主体诉求制定针对性监管举措,全文共五章三十七条,各章节核心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界定立法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基本原则及跨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等基础制度。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划定招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范畴,统一规范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全流程管理要求,同步明确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相关工作规则。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明确公共信用评价实施主体、标准化评价规则、信息异议与申诉处置渠道;划定评价结果适用边界,严禁地方单独制定招投标专项信用评价规则,建立常态化整治机制,及时纠正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细化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业监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未依规落实信用管理要求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补充列明招投标公共信用信息细分类型、市场化信用评价界定、文件解释主体及正式施行时间等配套事项。
三、《办法》构建哪些全链条机制规范招投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办法》围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查询、纠错、惩戒全流程构建闭环管理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投标各环节规范落地,共设立五项核心运行机制:
  • 统一目录管理机制:划定招投标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完整范围与细分类型,制定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目录与数据标准,实现全国范围内失信行为认定尺度统一。

  • 标准化归集共享机制:明确各类招投标信用信息归集渠道、时限要求,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跨部门互通共享。

  • 集中对外公示机制:依托 “信用中国” 网站统一公示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信用记录;依托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公示评标专家被取消评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关键环节强制查询机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遴选代理机构、选聘评标专家、组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等关键节点,必须核验相关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对存在失信记录的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依规落实对应惩戒措施。

  • 统一异议申诉机制:规范招投标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办理流程,设立一体化受理渠道,明确事项办理时限,充分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四、《办法》对招投标四类市场主体分别设置哪些信用约束规定?
《办法》分类明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主体的失信约束适用情形与处置措施:
(一)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状况
作为招标人遴选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存在泄露交易涉密资料、串通投标、向评标专家行贿、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七类
严重失信情形
的机构,招标人不得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二)评标专家
要求专家库管理单位将信用管理贯穿专家全生命周期管理。入库阶段,存在被取消评标资格行政处罚等三类严重失信记录的人员,不予纳入专家库;日常管理阶段,可依托信用评价实施差异化管控;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等八类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予以清退出库并向社会公示。
(三)投标人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投标资格限制。存在串通投标、投标材料弄虚作假、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五类严重失信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不得确定其中标。
(四)招标人
将招标人纳入国家级公共信用评价覆盖范围。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招标人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抽查比例与检查频次;对信用状况优良的招标人,可推行告知承诺制等简化便利服务,引导招标人依法合规开展招标活动。
五、《办法》从哪些方面规范公共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办法》从评价主体、禁止行为、落地应用三个维度划定刚性约束,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领域合规、有序应用。
第一,严控评价实施主体权限。仅国务院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有权制定全国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禁止地方自行出台招投标专属信用评价体系,从源头解决评价标准碎片化、借信用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乱象。
第二,设立信用评价负面清单。明确公共信用评价与结果应用禁止性条款,防范以信用评价变相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价层面,禁止按企业地域、所有制、经营规模设置差异化打分标准,不得将项目业绩、市场占有率等与企业信用无关指标纳入评价体系;应用层面,不得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准入唯一条件、设置不合理分值权重,不得对不同地域、所有制、规模企业的同等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对待。
第三,拓宽合规应用场景。鼓励在资格审查、评标标准设置、投标保证金差异化收取、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核验、信用保函开具等关键环节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构建 “守信激励、失信受限” 的长效市场机制。
六、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有哪些工作安排?
《办法》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为保障制度落地见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相关主管部门重点推进三项工作:
  • 一是深化政策宣贯与业务培训。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精准把握《办法》监管要求,规范开展统一公共信用评价、合规运用评价结果;面向市场经营主体、评标专家开展常态化政策解读宣讲,引导各方主体依法诚信参与招投标活动。

  • 二是完善配套制度标准。出台全国统一招投标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细化信用信息分类标准;编制标准化数据规范,打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监管业务系统数据通道,全面提升信用信息管理标准化、精准化水平。

  • 三是开展常态化动态监测纠偏。持续跟踪各地《办法》执行落地成效,对公共信用评价实施、结果应用开展常态化监督;畅通企业、社会公众投诉反馈渠道,及时清理整治利用信用评价设置市场壁垒、地方保护等违规行为,持续维护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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