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某商贸公司业务经理林某(化名),利用负责收取客户货款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应收货款中的45万元截留,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和个人消费,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4年8月公司发现账目异常后报案,2024年9月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林某到案后,家属积极筹措资金将45万元全部退还公司,并额外支付了2万元资金占用利息,取得公司书面谅解。
公诉机关以林某涉嫌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了专业的挪用资金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分析了案件情况: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没有争议,辩护的重点在于量刑——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赵律师经审查发现,林某截留的45万元中,有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信用卡欠款,该信用卡欠款系林某之前为公司垫付业务费用所产生。但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不全,这一辩护方向存在不确定性,赵律师最终确定的辩护策略是:以自首、全额退赔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为核心从宽情节,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量刑辩护意见: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林某及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林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林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
法院最终判处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林某得以避免实刑,实质上获得了从轻判决。本案是典型的通过自首、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判决的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充分挖掘从宽情节,成功将法定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降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