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是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职责的特殊主体,属于法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一旦教师与被照护的未成年学生发生性关系,即可能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北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律师赵飞全在教师涉案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
2025年10月,吴某(化名)因长期教学压力过大、情绪持续压抑、法律意识淡薄、未能坚守职业底线,在办公室无人的短暂间隙,与被害人发生一次性关系,全程无暴力、无胁迫、无诱导、无物质利诱、无影像拍摄、无网络传播、无后续二次接触侵害。案发后,吴某被以涉嫌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追究刑事责任。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情节恶劣”的认定展开了精细化辩护。赵律师指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量刑分两档:基本档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认定“情节恶劣”需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不能仅凭主观判断。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审查了以下维度:第一,本案系单次发生性关系,无多次、持续数月数年的往来记录,不符合“长期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法定恶劣情形;第二,仅单一受害对象,无其他未成年女性受害线索;第三,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残等严重后果,无专业精神鉴定证实损害由涉案性关系直接导致;第四,未拍摄照片、视频,无存储、传播行为。
同时,赵飞全律师积极挖掘了从宽情节:吴某系初次涉案、主动投案自首、一次性行为、全额赔偿精神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家属完整谅解。多重情节叠加后,法院未认定“情节恶劣”,适用三年以下基础刑期。最终,法院对吴某作出了大幅从轻判决。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情节恶劣”辩护策略。即使行为构成犯罪,如果能够排除“情节恶劣”的认定,量刑档次将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降至三年以下,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赵飞全律师作为北京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领域的专业律师,在“情节恶劣”专项辩护方面有着系统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