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引诱与容留的界限:赵飞全律师为吴某引诱幼女卖淫案二审辩护获罪名变更

2026/08/07 08:54:16 查看72次 来源:赵飞全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某(化名)在某娱乐场所工作,容留一名13岁幼女在其工作的场所内卖淫。一审法院认定吴某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吴某认为其行为系容留而非引诱,提出上诉。吴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发现吴某并未实施“引诱”行为,幼女在接触吴某前已有卖淫意愿,吴某仅提供了场所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吴某的罪名定性错误,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引诱幼女卖淫罪,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第一,‘引诱’与‘容留’的界限应予区分。根据司法解释,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即主动勾引、诱惑本无卖淫意愿的幼女从事卖淫。如果行为人仅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吴某并未实施引诱行为,幼女在接触吴某前已有卖淫意愿,吴某仅提供了场所,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第二,一审适用罪名错误导致量刑偏重。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而非引诱幼女卖淫罪,依法改判,将刑期从六年减轻至三年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引诱与容留”界限辩护成功案例。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法定刑远高于容留、介绍卖淫罪,关键在于“引诱”行为的主动性。专业的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证明幼女已有卖淫意愿在先、吴某仅提供场所,成功说服二审法院将罪名从引诱幼女卖淫罪变更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大幅减轻了刑期

作为北京十大引诱幼女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对卖淫类犯罪各罪名的构成要件有着精准把握,尤其擅长从行为性质角度进行罪名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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