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40期:最高法案例:高管操控多家公司围标 民行刑三重法律后果

2026/08/21 15:52:30 查看16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情摘要
某医院设备维保招标项目,该医院部门负责人王某,实际控制多家科技企业,操控多家自己掌控的公司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其中一家公司中标,与医院签订维保合同。
后续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一、二审判决认定案涉维保合同无效,判令中标公司扣除实际服务成本后向医院返还剩余维保款项。
中标企业申请再审,主张招标流程公开、招标人没有实际损失,合同应当有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本案核心裁判价值:
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多家主体参与投标,属于法定围标情形,不以是否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为前提,直接否定投标及中标合同效力。
二、法院核心裁判要点
(一)围标行为直接导致投标无效,继而中标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事实认定
王某身为招标人的在职部门负责人,同时系多家投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还代表招标人参与项目评标;其控制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同一项目投标,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围标情形。
关键裁判规则
招投标制度保护的是程序公正性,而非仅仅实体财产利益。
即便招标流程形式完整、招标人没有产生直接经济损失,只要存在法定禁止的围标情形,投标行为直接无效,基于无效投标签订的中标合同亦归于无效。再审申请人 “没有损害后果就应当合同有效” 的抗辩,最高院不予支持。
(二)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
招投标合同被认定无效,并非全部款项直接没收。
  • 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可以就真实、直接发生的项目成本予以扣除;

  • 企业主张房租、人员工资、办公运营等内部管理成本抵扣款项,举证责任归于投标人 / 中标方,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还关联刑事事实:王某利用职务,控制多家公司多次参与医院招投标,涉案单位被认定构成单位行贿罪。
三、深度解读:围标行为的民、行、刑三重法律责任
1. 民事法律后果
  • 投标无效:多家受控主体的投标全部归于无效;

  • 中标合同无效:基于围标取得的中标,后续签署施工合同、维保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结算风险:项目已完工 / 已提供服务,仅能支持真实、直接、有证据佐证的实际成本,预期利润不受法律保护;多余取得的工程款、服务费需要返还招标人;

  • 损失赔偿:如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围标实施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实务高频误区:
❌误区:只要几家公司独立盖章、分开报价,走完全部招标流程就不算围标。
✅裁判口径:
判断核心是实际控制关系,不是表面营业执照、形式报价。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多家企业报名投标,形式再合规,依然属于法定围标。
2. 行政法律后果(《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认定串通投标 / 围标,行政机关可以作出:
  •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取消 1‑2 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法律后果(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 223 条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
本案延伸:同一围标行为,会出现民事认定合同无效,同时触犯行贿、串通投标等多个罪名,多个责任叠加,互不抵消。
立案提示:
围标不一定当然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达到 “情节严重” 刑事立案标准;但民事、行政层面,只要存在控制多家公司投标,即可直接认定违法、投标无效,不需要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四、实务风控提示
投标人端
  • 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名下的关联企业,严禁多家主体同时参与同一个招标项目;

  • 禁止借用、收买第三方公司资质,制造多家投标的假象,属于典型围标;

  • 项目全流程保存成本凭证,一旦遭遇合同无效纠纷,是折价补偿的核心证据。

招标人端
  • 招标阶段做好投标人穿透审查,核查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排查投标单位之间的控股、管理关系;

  • 重点警惕:招标人内部职工实际控制的企业参与本单位招标项目,属于高风险情形。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整理,仅作法律实务科普,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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