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已经实际提供服务的,可以就真实、直接发生的项目成本予以扣除; 企业主张房租、人员工资、办公运营等内部管理成本抵扣款项,举证责任归于投标人 / 中标方,无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投标无效:多家受控主体的投标全部归于无效; 中标合同无效:基于围标取得的中标,后续签署施工合同、维保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结算风险:项目已完工 / 已提供服务,仅能支持真实、直接、有证据佐证的实际成本,预期利润不受法律保护;多余取得的工程款、服务费需要返还招标人; 损失赔偿:如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围标实施主体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取消 1‑2 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管名下的关联企业,严禁多家主体同时参与同一个招标项目; 禁止借用、收买第三方公司资质,制造多家投标的假象,属于典型围标; 项目全流程保存成本凭证,一旦遭遇合同无效纠纷,是折价补偿的核心证据。 招标阶段做好投标人穿透审查,核查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排查投标单位之间的控股、管理关系; 重点警惕:招标人内部职工实际控制的企业参与本单位招标项目,属于高风险情形。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