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8期:最高法再审案例:从利害关系投标看围标串标全链条法律风险

2026/08/19 15:43:49 查看31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公立医疗机构开展设备维保项目公开招标。该医疗机构内部负责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实际控制多家企业,该数家企业共同参与本项目投标。
其中一家受控企业中标,与医疗机构签订维保合同。中标企业承接项目后,将维保业务转包第三方,对外实际支付部分维保成本。
后续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一、二审法院认定:案涉投标因存在法定利害关系,投标无效,所签署维保合同整体无效;判决中标企业扣除真实合法履约成本后,将剩余维保款项返还招标人。
中标企业申请再审,理由为招标程序公开、评标委员会评审、合同经办法务审核,形式全部合规,主张合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再审申请。
二、最高法裁判核心观点
1、利害关系足以破坏招标公正性,直接导致投标无效、合同无效
裁判直接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本案中,招标人内部管理人员,既是多家投标企业实际控制人,又参与项目评标工作,多家受控主体同时投标。即便全部招标流程形式完备,只要实体上存在足以影响公正的利害关系,投标行为直接无效,基于该中标结果签订的合同随之无效。
实务提示:
民事上的投标无效,并不以各方存在报价串通、私下合意为前提。仅仅存在控股、管理、任职利害关系,就可触发投标无效后果,这是很多企业极易踩中的误区。
2、合同无效后的财产处理:成本举证责任归于投标方
依据《民法典》第 157 条(原《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取得财产应当返还;能够折价的折价补偿;按照过错分担损失。
案涉维保合同无效,中标企业收取的全部维保费用应当返还招标人;仅可扣减真实、合法、直接用于本项目、证据完整的实际履约成本。
企业主张房租、总部人员工资、办公开销应当抵扣,但是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属于本案项目直接支出,法院不予采信。仅有对外转包支付的维保服务费被认定为可扣除成本。
该裁判规则对围标、关联投标的经济后果意义重大:一旦投标被认定无效,即便已经完成全部服务或施工,企业的利润、总部间接经营成本,均不受法律保护。
三、法律深度解读:区分「利害关系关联投标」与「围标、串通投标」
很多从业者将两类情形混为一谈,但二者法律认定、入罪条件存在明确区分,也是民事、刑事边界关键点。
(一)利害关系投标(本案情形)
  • 行为特征:存在控股、管理、任职等利害关系,多家关联主体参与同一项目投标;不一定存在报价串通、私下合谋。

  • 民事后果:直接投标无效、合同无效,无需证明主观串通故意。

  • 刑事边界:单纯利害关系投标,不等于刑事层面的串通投标罪。但如果在此基础上,出现操控报价、内定中标、利益输送、行贿,则直接向串通投标罪、行贿罪转化。

(二)围标、串通投标(《招标投标法》、《刑法》规制核心行为)
分为两大类:
1. 投标人之间串通(典型围标、陪标):多家投标人协商报价、约定中标人、安排陪标;标书同一主体编制、保证金同一账户转出、报价规律性差异,可直接推定串通投标行为国家林业和...。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内外勾结):招标人泄露标底、评标信息、量身设置招标条件、操控评标结果,帮助特定企业中标,属于严厉打击的行为模式。
本案情形的高危演变路径:
内部人员控制多家公司参与投标(民事投标无效)→多家公司协同报价、互相陪标、操控中标结果→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串通投标;一旦叠加利益输送、行贿,还要面临行贿类犯罪的评价,司法实践中经常数罪并罚。
四、围标、串通投标三重法律责任体系
▶民事责任
  • 中标无效,据此签订的采购、维保、工程合同无效。

  • 已经提供服务、完成施工的,财产予以返还或者折价补偿;间接经营成本、预期利润不保护,仅支持证据充分的直接实际成本。

  • 过错方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

注意:
民事认定串通 / 投标无效,证明标准为高度盖然性;民事认定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成立,二者证明标准完全不同。
▶行政责任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存在串通投标、违法利害关系投标:
  • 中标作废、没收违法所得;

  • 处以项目中标金额一定比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双罚;

  • 情节严重,取消 1‑3 年投标资格,记入失信黑名单;

  • 政府采购项目中,失信记录直接影响后续投标准入资格。

▶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
  • 立案追诉核心情形:项目中标金额、违法获利、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追诉标准。

  • 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追究企业,同时追究实际控制人、负责人、直接经办人。

  • 高发关联犯罪:招投标领域串通投标极易和行贿罪、受贿罪交织,司法实践普遍支持数罪并罚,不会作为一罪简单处理。

  • 不限于政府国企项目,民营项目发生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同样可以构罪中华人民共...。

五、对企业的招投标合规启示(针对围标、关联投标风险)
投标前主体利害关系自查,是第一道防线
核查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近亲属是否在招标人单位任职、持股;排查全部关联企业,杜绝多家关联主体同时投同一项目。不能迷信招标流程形式合规。
2. 区分民事违法与刑事风险边界
仅存在利害关系,后果为民事投标、合同无效;一旦出现陪标、协同报价、操控中标结果、利益输送,直接触碰刑事红线。很多行业 “操作习惯”,已经属于刑事打击范围。
3. 完整留存项目直接成本证据链
一旦发生投标无效、合同无效纠纷,成本举证义务在企业。间接的房租、总部管理成本,很难被法院支持;项目直接支出的合同、转账、发票务必完整归档。
4. 财政资金项目重视审计倒查风险
公立医院、基建、政府采购项目审计倒查周期长。招投标阶段的主体瑕疵,项目完工多年,仍可能被审计移送,触发民事返还、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立案。
5. 警惕单位犯罪的牵连后果
企业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均属于串通投标罪的追责对象,不要抱有 “公司担责,个人没事” 的错误认知。
结语
围标串通投标的法律评价是递进式的:从民事层面投标无效、合同无效、返还财产,到行政罚款、失信惩戒,再到刑事定罪量刑。很多企业只关注标书、报价,忽视主体利害关系、关联公司投标的风险,项目落地后才被追责,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甚至牵连刑事风险。招投标合规,实体公正优先级高于形式流程完备。
本文仅为案例法律研习,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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