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案涉延期付款补偿协议、利息确认文件属于原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伪造,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赔偿巨额损失。
施工企业抗辩: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利息确认文件均加盖双方印章,工程已经交工验收合格,项目通车多年,质量责任应当由运营维护方承担。
串通投标的成立,需要有直接证据证明:招投标过程当中,双方存在私下串通、内定中标、泄露标底、操控评标等实质性串通行为。单纯的人员任职重叠,属于公司之间的股权、人事管理关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不等于招投标环节存在违法串通。
不能仅以最终工程造价和周边同类项目造价存在价差,倒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价高低受地质条件、施工标准、工期、征地条件多重因素影响,造价差异不能作为串通投标的推定依据。
内部股权、控制权纠纷,不能直接否定对外招投标行为效力,也不能直接否定双方盖章签署施工合同的效力。
股权发生变更、股东更换之后,新股东接手公司,如果后续继续对工程款、利息文件盖章确认,视为公司对过往合同行为再次追认,不能事后以 “之前被对方控制” 为由,直接否定招投标以及合同效力。
招标人与投标人私下接触,泄露招标信息、标底、评标细节,预先内定中标单位
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报价,轮流中标、哄抬或者压低报价(围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和投标人串通,人为操纵评分、修改评标结果
存在明显异常招投标痕迹:投标文件混装、多份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设备编制、保证金由同一主体缴纳,又没有合理解释
有书面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证明招投标前已经商定好中标结果
不要把 “人员混同” 当成串标万能抗辩理由:发生工程纠纷时,很多当事人仅拿双方高管交叉任职主张串通投标、合同无效。如果没有招投标过程实质性串通证据,该抗辩很难被法院采纳。维权应当重点收集招投标流程中的实质性违法证据。
区分「行政违法」和「民事合同无效」:招投标程序上存在瑕疵(比如应当公开招标用了邀请招标),会面临行政机关处罚,但不一定导致施工合同直接无效,要看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
股权 / 控制权变更,不等于可以否定历史合同效力:项目公司股权转手,新股东接手之后,如果继续在结算文件、利息确认单上盖章确认,视为公司对过往债权债务的认可,事后再以 “过去被对方控制” 主张合同无效,司法实践中支持概率很低。股权纠纷应当在股东之间追责,不能对抗外部施工合同相对方。
警惕串通投标刑事风险:招投标全过程做好留痕管理,投标文件、保证金、沟通流程规范隔离;关联企业参与同一项目投标,更要做好流程隔离,避免出现文件混同、资金混同等容易被推定串标的客观痕迹。
对于建设方、施工方而言,招投标环节的流程留痕、证据留存,是化解后续纠纷的关键。发生争议之后,应当区分行政责任、民事合同效力、刑事风险,分层处理,避免法律认知误区,导致维权策略出现偏差。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