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9期:招标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合同必然无效?

2026/08/20 16:46:54 查看19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一、案件基本概况
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人)与置业公司(发包人),在公开招标开始前,就案涉工程项目先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续再开展正式招投标程序。
工程完工验收后,双方就欠付工程款产生巨大争议,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四千余万元工程款。
一审、二审法院观点:
案涉项目招标前双方已经签订施工合同,该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强制性规定,直接认定案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全部无效。同时将土方工程相关举证责任分配给施工单位,以部分款项性质无法区分为由,未支持承包人大部分工程款诉求。
承包人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核心再审理由两点:
案涉项目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前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关于第三方土方工程往来款项,相关合同、财务资料均由发包人掌握,不应由承包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发包人抗辩意见:
不论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只要开展招投标活动,招标前订立协议就属于串通投标行为,案涉合同应当无效;土方工程相关款项举证义务应当由施工方承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要点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存在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案件发回原审中级法院重审。
本案折射出招投标领域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一)招标前签订施工合同,是否一律构成串通投标、合同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很多实务主体形成惯性认知:只要招标前甲乙双方签了合同,就等于
串通投标
,合同直接无效。但通过本案裁判可以看到,该结论不能一概而论。
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
若项目属于法定必须招标范畴,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前就实质性达成施工合意、签订施工合同,实质上架空招投标竞争程序,很大概率会被认定构成
串通投标
,对应的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不属于强制招标的工程项目
项目本身法律不强制要求招投标,只是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走招标流程。即便招标前双方先行签订施工协议,不能直接等同于
串通投标
,不能直接否定合同效力。
串通投标的核心要件,是双方恶意串通,破坏招投标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潜在投标人利益。不是只要 “先签合同后招标” 就直接推定为串通,需要结合项目属性、主观意图、客观行为综合判断。
⚠️风险警示:即便不属于强制招标项目,“先定后招” 依然属于
招投标程序瑕疵
。如果实际存在内定中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等实质串通行为,依旧会构成
串通投标
,民事上合同无效,情节严重还会触发
串通投标罪
刑事风险。
(二)工程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本案另一核心争议:第三方土方工程的借款、抵房付款数额无法厘清,该举证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案涉土方相关合同,是发包人与案外第三人直接签署,相关财务凭证、结算资料全部由发包人保管,施工单位并非该份合同的当事人,无法掌握相关资料。
原审法院将该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施工承包人,最高院予以纠正:
证据由哪一方持有,原则上由持有方承担举证义务
发包人作为土方合同签订主体,掌握全部财务、结算资料,如不能厘清款项明细,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不能把举证责任转嫁到无关的施工单位身上。原审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
三、对工程企业的实务启示
  • 区分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杜绝 “先定后招” 侥幸心理

强制招标项目:严格遵守招投标流程,严禁招标前达成实质性施工约定、签订施工合同,避免被认定串通投标,造成合同无效、工程款结算陷入被动,甚至牵连刑事风险。
非强制招标项目:企业自主选择招标,也不建议采取 “先干活、先签合同,后补招标” 模式。程序瑕疵依然会带来合同效力争议,徒增诉讼成本。
  • 警惕民事合同无效与刑事串通投标罪的边界

民事层面合同无效,不等于必然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如果存在招标前内定中标人、泄露招标信息、排斥其他竞争对手等实质串通行为,除民事合同无效外,达到立案标准,相关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经办人员,均可能涉嫌串通投标刑事犯罪。
企业资料员、投标经办人,即便仅执行领导指令,没有拿提成、没有决定报价,客观参与串标相关标书制作,也存在被认定共犯的法律风险。
  • 工程款诉讼,重视举证责任

诉讼当中,不是所有事实都由原告举证。某份合同、财务资料由哪一方实际掌握,应当由持有证据的一方承担举证义务。如果对方掌握关键证据拒不提交,可以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交,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败诉风险。
四、结语
“先定后招” 是建筑行业高发的不规范操作,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工程做完,效力问题无关紧要。但一旦发生工程款纠纷,合同是否有效,会直接影响违约金、预期利益、配套费用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施工企业,都应当规范招投标全流程,尽量规避程序瑕疵,隔离民事、刑事双重法律风险。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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