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36期:从最高法再审案例看:围标串通投标的三类法律边界

2026/08/17 16:51:20 查看83次 来源:汪能文律师

摘要

🚩汪能文,北京声驰律师(声驰南昌所创始人)

🚩专注刑事辩护︱围标串标犯罪

🚩尼日利亚驻华大使馆法律顾问

🚩 执业9年以上,往返多省跨区域承办异地案件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

案情概要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再审审查案件。案涉项目招投标存在“先定后招”的程序违法情形,后续双方就监理服务费产生民事纠纷。
再审申请人(招标人)申请再审的核心理由之一:
案涉项目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涉嫌《刑法》第 223 条串通投标罪,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原审已查明案涉项目存在 “先定后招” 程序违法,但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投标人实施围标、串标刑事犯罪行为,对该项再审主张不予采信,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核心法律要点
招投标行政程序违法,不当然推定构成串通投标刑事犯罪
“先定后招” 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制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产生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该程序瑕疵本身,不能直接等同于《刑法》223 条的
串通投标罪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在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上存在本质区别。
民事程序中主张存在围标、串通投标犯罪,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中主张案件涉嫌经济犯罪,不能仅作口头或文书上的指控,应当提交具有初步证明力的证据材料。仅有单方陈述,无对应证据佐证围标、串标客观行为的,人民法院对该犯罪嫌疑主张不予认定。
民事案件移送刑事机关的法定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案件移送公安、监察机关的前提:案件有确切线索、初步证据证实存在刑事犯罪嫌疑。
单纯民事纠纷、仅有招投标行政违规,不满足移送条件,法院不得仅依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移送侦查。
深度解读:围标、串通投标三层法律评价体系
行政法层面:招投标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行为包含:先定后招、虚假招标、泄露标底、评标违规、投标人之间异常报价等

  • 法律后果:招标、投标行为无效;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信用惩戒等行政处罚

  • 证明标准:行政程序优势证据标准

重点:
行政违法
只需要证明程序违反招投标管理规范,不要求证实主观通谋犯罪故意。
民法层面:合同效力评价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
高度盖然性
有证据证明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依照《民法典》及招投标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对应的建设工程、监理、采购合同无效。
即便合同整体无效,已实际完成监理、施工等工作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对应价款。
注意:认定民事上 “串通导致中标无效”,不等于已经认定构成刑事串通投标罪。民事只评价合同效力,不对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实体裁判。
刑法层面:串通投标罪《刑法》第 223 条
构成要件:
  • 主体:投标人、招标人

  • 客观行为:①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合法利益

  • 立案追诉条件:损害后果、违法所得、项目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 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刑事最高证明标准)

关键区分:
仅仅招投标程序存在 “先定后招”、资料瑕疵、流程不合规,只能够证明行政违法。要成立串通投标罪,必须有证据证实:
投标人之间通谋、统一报价、轮流中标、多家公司配合陪标围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内定中标结果;
存在资金往来、沟通记录、人员混同、指令安排等客观证据。
仅有程序违法,没有主观串通、围标陪标的客观证据,不能入罪。
实务风险提示
区分三类法律责任,避免 “以刑促民” 的诉讼误区
工程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会在民事诉讼中直接指控对方围标串标、涉嫌刑事犯罪,试图以此向对方施压。但刑事指控需要独立证据支撑,仅以招投标程序违规,无法实现刑事追责效果。
若在民事案件中主张涉嫌串通投标罪,证据准备方向
如希望法院审查犯罪线索,不能只提交招投标流程违法材料,还应当尽量收集提交:
  • 多家投标单位实际控制人、经办人混同证据

  • 陪标、围标沟通的聊天、录音书面记录

  • 投标保证金资金回流、利益输送流水

  • 报价异常一致、文件编制混同等客观佐证材料

程序后果厘清
  • “先定后招”→大概率民事合同无效、面临行政处罚

  • 无实质证据证明串通行为→不触发串通投标罪,法院不予移送公安

  • 有初步证据证实围标串标犯罪嫌疑→法院才存在移送侦查机关的可能性

结语
串通投标罪是工程招投标领域高频罪名,但刑事入罪门槛远高于行政违法、民事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
招投标程序违规,是评价合同效力、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但不能直接跳跃推导得出构成刑事犯罪的结论。民事、行政、刑事属于三套独立评价体系,三者证明标准、构成要件各不相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分开主张、分层举证。
本文基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整理,仅为法律实务研究,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北京声驰律师,南昌所创始人汪能文律师

🚩专注刑事辩护︱ 围标串标犯罪︱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

(学术成果:(1)书籍《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出版社:哈尔滨出版社)编委,第三章节作者;(2)《后疫时代青年律师的机遇与挑战》(文章编号:M2018249)在《前沿科学》2024年1期发表;(3)《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法律风险防范》在《向导》2024年2期发表刊登。

作者:[汪能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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