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辽阳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从假化肥假农药、劣质建材、假烟假酒,到小作坊里加工的不达标食品,都可能触犯这个罪名。很多涉案的小商贩、小作坊主,最初并不觉得自己在“犯罪”——他们只是觉得“东西质量差点但便宜”“大家都在这么卖”“赚点辛苦钱而已”。直到被立案侦查,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
这个罪名的法定刑和销售金额直接挂钩。销售金额越大,刑期越重。因此,辩护的核心往往集中在销售金额的认定和主观明知的证明上。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销售不合格建材被控伪劣产品,通过证明“不知情”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建材经销部。他从一个外地供货商那里进了一批防水卷材,价格比正规渠道便宜一些。老赵看了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测报告,没发现什么问题,就放进了店里销售。后来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这批防水卷材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卖东西从来都是看检测报告进货的,他哪里知道检测报告是假的?他说老赵自己家里装修也用了这个卷材,要是知道有问题,怎么可能用在自己家里?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是否“明知”所售产品是伪劣产品。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伪劣产品仍然销售。如果老赵确实被供货商蒙蔽,就不具有犯罪故意。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进货时的全部凭证——供货合同、检测报告复印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这些证据证明老赵在进货时履行了基本的审查义务。第二,证明老赵自己使用同款卷材的事实——他家装修的购买记录和施工照片。第三,查清这批卷材的价格——虽然比正规渠道便宜,但差价并不是离谱的大,不足以让老赵产生“这肯定有问题”的判断。第四,调取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记录,证明老赵在查处过程中主动配合,没有抗拒或隐匿。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在进货时审查了供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不具有主观明知。老赵的行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被释放后,把所有问题卷材全部召回销毁,重新从正规渠道进货。他跟我说:“辛律师,以后进货不能只信一张纸。检测报告要自己拿去验证,不然栽了跟头都不知道怎么栽的。”
第二个案子:销售金额认定过高,通过逐笔核对把“送样”和“正常销售”分开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农资店。他进了一批复合肥,价格比正规化肥低,心里知道“可能有点问题”,但觉得大家都在卖,自己卖点也出不了大事。案发后,公安机关认定老周销售这批化肥的总金额较大,如果按这个数字认定,老周面临较重的刑罚。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确实卖了劣质化肥,这个认。但公安机关把一些“送样”给农户试用的、被退货的、自己家地里用的,都算进了销售金额,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认定销售金额的依据主要是老周店里的销售台账和收款记录。但仔细核对后发现,台账里有相当一部分记录并非实际销售——有的是送给老客户的试用样品,有的是因为农户反映质量问题后退货退款的部分,还有一部分是老周自己家地里用了的。这些都不属于“销售金额”。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销售台账、收款记录、退货记录、农户证言逐一对应,区分真正完成的销售和未完成的交易。同时,对已经销售的化肥中是否存在“质量合格的部分”进行了甄别——这批化肥中有一部分是合规产品,和问题化肥混在一起,不能全部认定为伪劣产品。
法庭审理中,我逐笔质证,向法庭提交了重新整理的销售金额计算表。法院经审理后,对销售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不当计算的部分。老周的刑期由此有了明显下降。结合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表现,法院最终对他从宽处罚。老周的儿子在法庭门口说:“辛律师,该认的我们认,但不能算的也不能全扣在我们头上。你帮我们把账算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从犯地位加退赃退赔,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刘,在辽阳一个食品加工小作坊打工。作坊老板采购了一些低价原料,加工生产豆制品,其中部分产品的大肠菌群超标,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老板和小刘等人立案。小刘被认定参与了生产和销售,属于共同犯罪。
小刘被刑拘后,他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作坊里干活的,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根本不知道原料有问题。她说儿子一个月才拿两千多工资,要是因为打工坐了牢,这个家就完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刘在作坊里处于典型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原料采购决策,不参与产品定价,不参与销售回款管理,只是按照老板的吩咐干活。他的作用有限,获利极少,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刘的工作内容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从属地位。第二,指导小刘母亲筹措资金,把小刘在作坊期间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退缴。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刘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退赃到位、作用轻微,建议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刘的从属地位和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对小刘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刘被释放后,找了一份正规工厂的工作,再也不敢在无证小作坊里干活了。他母亲跟我说:“辛律师,打工也得睁大眼睛看清楚,老板让干的活要是违法,赚多少钱都不能干。”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产品不合格是否知情、有没有履行合理的进货审查义务、价格差异是否足以引起警觉,这些是判断的关键。第二,销售金额的认定必须逐笔核对。送样、退货、自用、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混同的部分,不能全部计入犯罪数额。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退赃退赔是从宽的基础,必须充分把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涉案者,很多人是市场上的小商贩、小作坊主、普通打工者。他们中的一些人确实缺乏法律意识,在“大家都这么干”的环境中不知不觉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明知”和“不知情”区分清楚,把“参与程度”和“责任大小”区分清楚,让他们承担与自身行为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