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信用卡诈骗罪如何有效辩护

2026/09/06 16:53:46 查看15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犯罪中与日常生活联系最紧密的罪名之一。它涵盖的行为类型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其中,恶意透支是实践中涉案人数最多的一类——办了信用卡,消费或者取现后还不上,银行催收之后仍然不还,就可能从民事债务问题升级为刑事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和刑期都和金额直接挂钩。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这个“数额”的认定,恰恰是很多案件辩护的突破口——银行主张的欠款总额,和法律上认定的犯罪数额,往往不是一回事。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信用卡透支还不上,被控恶意透支,通过积极还款争取到相对不起诉

当事人小张,在辽阳一家公司做销售。他办了两张信用卡,平时用于日常消费和临时周转。后来因为被公司裁员,收入断了,信用卡的欠款就还不上了。银行从几个月前开始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小张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因为实在没钱,就不接了。银行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小张立案。

小张被刑拘后,他父母从外地赶来,急得团团转。他们说小张的欠款总共就几万块钱,不是不还,是真的拿不出来。家里条件也不好,一时间凑不出那么多钱。

我了解案情后,先分析了这个案子的法律性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核心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小张的行为表面上符合这个特征——逾期、催收、不还。但“非法占有目的”需要通过多个方面综合判断,比如透支后的资金用途、持卡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被催收后的态度等。小张在透支后确实有还款行为,只是后来因为失业才断供,这和“办了卡就是为了套现跑路”有本质区别。

但律师不能只讲道理,还要帮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指导小张的父母想尽办法筹措资金,把银行主张的本金部分凑齐了。第二,带着还款凭证和律师意见书去和银行沟通,争取银行出具谅解书。银行看到本金追回了,同意出具谅解书。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张透支的金额不大,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部归还了本金,取得了银行的谅解,且小张系初犯、认罪认罚,社会危害性已经消除,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张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小张没有留下犯罪记录,重新找到了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前觉得信用卡透支没什么大事,真到了被抓的那天才知道怕。以后信用卡就是救命用的,不是花钱用的。”

第二个案子:银行主张的欠款中包含高额利息和违约金,通过核减犯罪数额降低量刑档次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餐馆。他名下有三张信用卡,透支总额一度达到十几万。后来因为餐馆生意下滑,还款越来越吃力,最终逾期。银行多次催收,老赵陆续还了一部分,但剩下的部分实在无力清偿。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移送起诉时,公安机关认定老赵的恶意透支金额为十几万。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说老赵这些年还了不少,凭什么还是按十几万算?她拿出了一堆还款凭证,上面清楚显示老赵这些年陆续还了好几万。但是银行的说法是,这些还款优先抵扣了利息和违约金,本金没有减少多少。

我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发现了一个关键问题。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认定恶意透支数额,应当以持卡人透支的本金为基准,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也就是说,银行主张的十几万欠款里,有相当一部分是利息、滞纳金和手续费,这部分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数额。

我做了详细的证据整理工作。把老赵的信用卡账单、还款记录、银行催收记录全部调出来,逐月核对,把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分列清楚。经过核对,老赵实际透支的本金部分,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低了一大截。而这个差额直接影响了量刑档次。

法庭审理中,我逐笔质证,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本金计算表。法院经审理后,对犯罪数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利息、滞纳金等部分。老赵的量刑档次由此降了下来,再结合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表现,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赵的妻子在法庭门口对我说:“辛律师,同样一个案子,金额认定不一样,结果就完全不一样。你帮我们争取到的不是一点半点。”

第三个案子:被控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论证“经持卡人授权”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打工。他和室友小吴关系很好,小吴外出打工前,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小周,说让帮忙保管,还说如果有急用可以先用。后来小吴在工地干活,小周因为自己手头紧,就拿着小吴的卡取了几千块钱。小吴回来后发现卡里少了钱,问小周怎么回事。小周说了实情,说等发了工资就还。小吴当时没说什么,但过了几天,小吴的女朋友知道了这件事,觉得小周是偷卡取钱,拉着小吴去派出所报了案。小周被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

小周被刑拘后,他父亲找到我。他说儿子和小吴一直住在一起,关系像兄弟一样。小吴确实是主动把卡交给小周的,还说可以先用。小周取钱虽然不对,但绝对没有“冒用”的意思。

我了解案情后发现,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小吴是否授权了小周使用银行卡。如果小吴确实说过“可以先用”,那小周取钱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让小周回忆小吴交卡时的完整对话,把“可以先用”这句话的来龙去脉固定下来。第二,收集小周和小吴之间的聊天记录,看有没有涉及借卡、用钱的交流。第三,联系了小吴本人,了解他的真实意思。小吴承认他确实说过“有急用可以先用”,只是他女朋友不认可这个说法。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小周使用小吴的银行卡取钱,是基于小吴事前的授权,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要件。小周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未经授权的超额使用,更接近民事纠纷,不应以刑事手段处理。检察院经审查后,对小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小周被释放后,第一时间把钱还给了小吴。两个年轻人把误会说开了,重新和好。小周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以后再也不随便用别人的卡了。关系再好,钱的事情也要说清楚。”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信用卡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持卡人是主观上想赖账,还是客观上无力偿还,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第二,犯罪数额必须严格核减。本金和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要分清楚,只有本金部分才计入犯罪数额。第三,是否具有授权、是否属于“冒用”,要仔细审查。很多所谓的“冒用”其实是熟人之间有某种形式的授权,只是事后关系恶化被说成了冒用。第四,积极还款、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是从宽的基础。把钱还上,很多案子就能从刑事程序中走出来。

信用卡诈骗罪,尤其是恶意透支型案件,往往发生在普通人的经济困难时期。债务问题本身已经压得人喘不过气,再加上刑事风险,很多家庭因此陷入绝境。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出口,让债务问题在民事领域解决,让真正构成犯罪的人受到与其行为相适应的处罚。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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