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合同诈骗罪,是经济犯罪中与民事合同纠纷最容易混淆的罪名。它的核心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这个罪名和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在于,它发生在合同领域;它和民事合同纠纷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骗”,后者是“违约”。“骗”和“违约”之间的那条线,就是很多合同诈骗案件辩护的核心战场。
在辽阳做合同纠纷多年,我深知一个现实:很多被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的当事人,本质上只是生意失败的债务人,不是骗子。他们签合同的时候想履行,收了钱也想办事,只是因为市场变化、资金链断裂、上游违约等原因,最后没能兑现承诺。把这类人当成合同诈骗犯来处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会让正常的商业风险变成不可承受的刑事风险。
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收了预付款没能交货,被控合同诈骗,通过证明“有真实经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型包装材料厂。他和外地一家食品公司签了供货合同,约定两个月内供应一批定制包装袋。食品公司支付了预付款。老赵的厂子接到了订单后开始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但就在生产过程中,老赵的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突然涨价,加上厂里一台关键设备出了故障,导致交货时间一拖再拖。食品公司等不及,要求退款。老赵说钱已经投进原材料里了,暂时退不出来,等资金回笼了再退。食品公司不接受,直接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老赵合同诈骗。老赵被刑事拘留。
老赵的妻子找到我,整个人都快崩溃了。她说厂子开了十几年,老赵从来没有骗过人。这次真的是原材料涨价加上设备故障,不是存心不交货。她说老赵被带走的时候,厂子里还有几十个工人的工资没发,这一摊子事她一个女人根本扛不住。
我了解案情后判断,这个案子的关键不在于“没交货”这个事实,而在于老赵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要从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资金去向、事后态度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整理老赵的履约证据。采购原材料的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他把预付款真的投进了生产里,不是拿去挥霍了;设备维修记录证明故障是真实存在的,不是编造的借口。第二,证明老赵有真实的经营实体。厂子的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工人工资发放记录,都证明老赵是在实实在在地做生意,不是皮包公司。第三,证明老赵在违约后没有失联逃匿。他和食品公司的沟通记录显示,他一直在解释情况、承诺延期交货或退款,没有拒绝联系,没有躲避债主。第四,指导老赵家属积极筹措资金,把能退的预付款退了大部分。食品公司在拿到退款后,出具了谅解书。
在审查逮捕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又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本质上是合同纠纷,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
老赵出来后,第一件事就是回厂里安顿工人。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做了十几年生意,第一次被当成诈骗犯抓进去。要不是你帮我把证据理清楚,我这厂子就完了,我这个人也完了。”
第二个案子:欠供货商货款被控合同诈骗,通过论证“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争取到不予起诉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建材批发。他和上游供货商签了长期供货合同,按月结算。前两年合作还算正常,后来因为下游回款困难,老周开始拖欠供货商的货款。供货商多次催款后,老周说正在筹钱,让再等等。供货商等不及,认为老周“收的货不付钱”,报警称被合同诈骗。老周被刑事拘留。
老周的儿子找到我,说父亲做建材批发十几年了,欠货款是事实,但绝没有骗人的意思。他说父亲和供货商合作多年,之前从来没有拖欠过,这次是下游的工地老板跑了,父亲收不回钱,才导致欠了供货商的款。而且父亲一直在和供货商沟通,没有逃避。
我仔细梳理了老周和供货商之间的全部交易记录,发现了一个对老周非常有利的事实:在双方多年的合作中,老周累计从供货商进货的金额中,绝大部分货款都已经按期支付了。真正拖欠的,只是最近几个月的部分货款。也就是说,老周履行了双方合同义务的绝大部分,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出现了部分违约。这和一个骗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给钱”有本质区别。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周与供货商之间存在长期、真实的交易关系,合同的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拖欠部分货款是经营困难导致的部分违约,不能等同于合同诈骗。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结合合同签订时和履行过程中的全部行为来判断,不能因为后来发生了违约就倒推签约时就有骗的故意。
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认定老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对老周作出不起诉决定。老周出来后,和供货商协商了一个分期还款计划,双方重新恢复了合作。老周跟我感叹:“辛律师,欠人钱是真有压力,但被当成骗子,那是另一回事。谢谢你帮我说清楚了。”
第三个案子:被控虚构项目骗取投资款,通过论证“项目真实、资金去向明确”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孙,在辽阳做农产品收购生意。他向一个朋友老钱借了一笔钱,说用于收购一批玉米,承诺收购完成后卖出,连本带利还给老钱。老钱同意了。老孙拿了钱确实去收了玉米,但因为行情下跌,玉米卖出去之后亏了不少,无法按照承诺还钱。老钱觉得自己被“骗”了,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老孙虚构项目诈骗。老孙被刑事拘留。
老孙的家人找到我。我了解案情后发现,老孙说的“收购玉米”这个事是真实存在的,不是编造的。他有收购玉米的合同、过磅单、付款记录,证明他把老钱借给他的钱确实用于了玉米收购。只是因为行情判断失误,亏了钱,才还不上。
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借款用途真实、资金去向明确,没有虚构事实。老孙说“收购玉米卖出去还钱”,他也确实这样做了。做生意有赚有赔,不能因为赔了就说是诈骗。
我向检察院提交了不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孙向老钱借款的理由是“收购玉米”,这个理由客观存在;老孙拿到钱后确实把钱用于了玉米收购,有完整的收购凭证;老孙没有将借款用于挥霍、赌博或非法活动;老孙在亏钱后没有失联,一直和老钱保持联系并商讨还款方案。这些事实说明,老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不应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孙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孙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老孙出来后,把自己家里的房子卖了,把欠老钱的钱还清了。他说:“辛律师,钱赔了可以再赚,但人被当成诈骗犯,那名声就毁了。以后不管做什么生意,合同要签清楚,账要记明白,出了事也有人能帮你说话。”
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合同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核心。有没有真实履约能力、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资金去了哪里、违约后有没有失联逃匿,这些是判断的关键。第二,合同纠纷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骗”和“违约”。签了合同之后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履行,和签合同的时候就不打算履行,法律评价完全不同。第三,履约证据是当事人的护身符。合同、付款记录、采购记录、沟通记录,这些证据能证明“我只是生意失败了,不是骗了你”。第四,积极退赔、取得谅解,能有效降低案件的处理难度。
合同诈骗罪是最容易把商业失败和刑事犯罪混淆的罪名。一个商人,做生意亏了钱,被人告了合同诈骗,他和一个真正的骗子在法律后果上是完全不同的。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失败的商人”和“骗子”区分开来,让刑事手段回到它该用的地方。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合同诈骗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