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2026/09/20 17:32:15 查看5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在刑法中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它的核心特征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法定刑分三档:一般情形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个罪名和伪造货币罪有相似之处,但对象不同——伪造货币罪的对象是货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对象是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证。

在辽阳,这个罪名涉及的场景往往和企业融资、票据流转、银行贷款有关。涉案人员中,有的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有的是被安排去准备票证材料、跑银行手续的员工,还有的只是帮忙填写、传递票证的从犯。很多人最初觉得“就是开个票”“就是帮公司走个手续”,根本没意识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是刑事犯罪。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企业财务被老板安排伪造银行存单用于抵押,通过论证“不知是伪造”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一家小型企业做财务。老板因为急需资金周转,让老赵准备一份银行存单作为贷款抵押。老赵按照老板的要求,把一份存单的复印件交给了银行。后来银行发现这份存单是伪造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老赵因为参与了存单的提交,被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刑事拘留。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公司里做财务的,存单是老板给的,老赵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把材料交到银行。她说老赵不知道存单是伪造的,老板说是“公司的存款证明”。她说老赵一个月几千块工资,没有从贷款中拿过一分好处。

我了解案情后,重点做了几件事。第一,核实老赵对存单真伪的认知。他和老板之间的聊天记录、公司的贷款材料都显示,老板告诉老赵这是“公司的存款证明”,老赵没有参与存单的制作,也没有渠道核实存单的真伪。第二,核实老赵在犯罪中的角色。他不参与存单的伪造,不参与贷款用途的决策,不参与贷款资金的支配,只是按照老板的安排提交了材料。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第三,核实老赵的获利情况。他拿的是固定工资,和贷款没有利益关联。第四,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主观上不知道存单是伪造的,不具有伪造金融票证的犯罪故意,建议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没有被起诉,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老板让我交存单,我以为就是公司的存款证明,哪知道是假的。以后不管老板让交什么材料,先核实真假。”

第二个案子:参与变造支票但系从犯,通过从犯认定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老周,在辽阳做小生意。他的一个朋友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想变造一张支票来应急。朋友找到老周,让老周帮忙填写支票上的部分内容,并协助传递。老周知道这样做不对,但碍于朋友情面,还是帮着填了。后来这张变造的支票在使用时被银行发现,朋友被查处,老周因为参与了填写和传递,被以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周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周就是帮朋友填了几张支票,支票是朋友的,老周没有出钱,也没有用这张支票去骗钱。她说老周不知道变造支票会这么严重,朋友说“就是应急用一下”。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周在犯罪中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变造支票的主意是朋友出的,支票是朋友的,使用的也是朋友,老周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帮忙填写和传递。他拿的是朋友给的一点“辛苦费”,和变造支票的金额没有关联。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老周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变造支票是朋友主导的。第二,证明老周没有参与支票的使用和兑现。第三,在法庭上重点论证老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老周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认定老周系从犯,依法从宽处罚,并适用了缓刑。老周没有被关进去,重新找了一份工作。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填了几张支票,差点把自己填进去。以后不管谁让我填票,先问清楚票是真的还是假的。”

第三个案子:帮朋友传递伪造的银行存单被控共犯,通过论证“不知情”争取到不批捕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打工。一个朋友找到他,说自己有一份银行存单需要送到一家公司,让老李帮忙跑个腿,给点跑腿费。老李按朋友的要求,把一份密封的文件袋送到了指定地点。后来这家公司发现存单是伪造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老李因为参与了传递,被以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刑事拘留。

老李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李就是跑腿送了个文件袋,不知道里面装的是伪造的存单。她说老李没有打开过文件袋,也没有问过里面是什么。她说老李拿的是几十块钱的跑腿费,和存单的金额没有关系。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老李在犯罪中处于非常边缘的地位。他不参与存单的伪造,不参与存单的使用,不参与利益分配,只是按照朋友的安排传递了一个密封的文件袋。在共同犯罪中,他的作用有限,且主观上对文件袋内是伪造的存单缺乏明确认知,属于从犯。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固定老李和朋友之间的沟通记录,证明朋友说的是“送个文件”。第二,证明老李没有打开过文件袋,对内容不知情。第三,在审查逮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书,重点论证老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检察院经审查后,对老李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老李被取保候审,之后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因证据不足被撤销。老李出来后,再也不敢帮人送密封的文件袋了。他后来跟我说:“辛律师,帮朋友送了个文件袋,差点送出重罪来。以后不管谁让我送东西,先问清楚是什么。”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个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不知道是伪造、变造的金融票证、被老板或朋友蒙骗、没有打开过文件袋的,要敢于主张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有效辩护方向。提交材料、填写票证、传递文件,不参与伪造决策、不参与票证使用、不参与利益分配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三,“是否实际使用、是否造成损失”是量刑的重要依据。没有实际使用、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可以从宽。第四,认罪认罚、初犯、被蒙骗参与,是从宽的重要砝码。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法本意,是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障金融票证的真实性和信用,打击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银行存单、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也要注意区分“伪造变造组织者”和“被雇人员”、“明知故犯”和“被蒙骗参与”、“主犯”和“从犯”。律师的价值,就是帮司法人员把这些界限划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