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1 15:15:22 查看338次 来源:薛亮律师
合同编号:
设备采购合同
买 方:
卖 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目录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合同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 技术服务
8. 质量保证期
9. 质保期服务
10. 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2. 知识产权
13. 保密
14. 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16. 不可抗力
17. 争议的解决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2. 合同范围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7. 技术服务
8. 质量保证期
9. 质保期服务
10. 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2. 知识产权
14. 违约责任
15. 合同的解除
16. 不可抗力
17. 争议的解决
18. 保险
19. 税费
20. 分包与外购
21. 其它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3.1 合同协议书;
1.3.2 中标通知书;
1.3.3 投标函;
1.3.4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3.5 专用合同条款;
1.3.6 通用合同条款;
1.3.7 供货要求;
1.3.8 分项报价表;
1.3.9 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3.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3.11 其他合同文件。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买方在收到卖方开具的注明应付预付款金额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 日内,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
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抵作合同价款。
3.2.2 交货款
卖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全部合同设备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下列全部单据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60%:
3.2.2.1 卖方出具的交货清单正本一份;
3.2.2.2 买方签署的收货清单正本一份;
3.2.2.3 制造商出具的出厂质量合格证正本一份;
3.2.2.4 合同价格100%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正本一份。
3.2.3 验收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已生效的验收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 28 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25%。
3.2.4 结清款
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买方签署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或已生效的结清款支付函正本一份并经审核无误后28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
3.2.5 如果依照合同第9.1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费用的,买方有权从结清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3.2.6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买方向卖方支付验收款的同时或其后的任何时间内,卖方可在向买方提交买方可接受的金额为合同价格5%的合同结清款保函的前提下,要求买方支付合同结清款,买方不得拒绝。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 7 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运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 5.3.3 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6.1.1.1 合同设备交付时;
6.1.1.2 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 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7.1 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11.7.2 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3.1 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13.2 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13.3 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2.1 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0.5%;
14.2.2 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
14.2.3 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1 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14.3.2 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
14.3.3 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5.1 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15.2 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15.3 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15.4 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15.5 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7.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7.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求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5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本合同附件3规定的用于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1.1.10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所提供的相应的合同中所要求的服务。
1.1.11 “保证期”即质量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后的一定期限(签最终验收证书),或由于买方原因导致合同设备未能如期进行初步验收,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后的一定期限(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1.1.15 “年”是指365天。
1.1.17 “技术支持方”术为本项目的标的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书或项目合作协议书的技术提供者。
1.1.18 “合同有效期”是指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并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1.1.19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20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合同附件1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附件5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1.21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
1.1.22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23 “电厂”是指______________。
1.1.24 “现场”是指位于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1.1.25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规定。
1.1.26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电厂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
1.1.27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设备。
1.1.28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
1.1.29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款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余下设备则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下交齐。
1.1.30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潜在缺陷”是指正常情况下不能在卖方生产制造、买方最终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设备隐患,致使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使用标准要求的情形。
1.1.31 “监造代表”是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本合同以中文编写,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涉及的相互往来文件、技术资料、说明书、会议纪要、信函等文件均应以中文编写,并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专用合同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4)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澄清文件);
(5)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含中标通知书等)。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买卖双方授权代表在(地点:待定)签字。
1.4.1本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4.1.1买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1.4.1.2卖方收到买方合同生效的正式通知(可选择适用)。
1.4.2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如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款和交货进度,卖方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7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款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方能生效。
1.5.1合同双方各应分别指定二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的同时通知对方。
设备名称:
设备规格(型号):详见合同附件1
数量:详见合同附件2
3.1.1本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二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价款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含保险费)等与本合同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和所有工作的费用。
3.1.1.1合同设备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本合同设备价款(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
3.1.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7条中及附件7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差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
3.1.1.3 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运杂费”包括两部分:
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保险费、(大件运输措施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合同设备中国外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目的港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机场(飞机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3.1.2 本合同价款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3.1.3 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9。
3.2.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币种,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或双方约定的其它币种支付合同价款。
3.2.2 付款形式:银行票据或电汇。
3.2.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2∶3∶3∶1的付款方式或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另行约定)【主机】
3.2.3.1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的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3.2.3.2 每套合同设备主要部件投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买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款2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20%作为投料款。
主要部件投料的核定标准:
锅炉:锅炉地脚螺栓、柱底板及安装架交完、第一层钢结构投料;
汽轮机:汽轮机低压缸进入备料车间、高中压缸进入粗加工、低压转子进入粗加工、高中压转子进入粗加工、高中压主汽阀毛坯进厂;
发电机:汽轮发电机机座开始焊接、转子进入粗加工。
3.2.3.3 每套合同设备制造进度达到60%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买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款3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
制造进度达到60%的核定标准:
锅炉:锅炉钢结构交完、空气预热器交完;
汽轮机:汽轮机低压缸精加工完毕、高中压缸精加工完毕、低压转子精加工完毕、高中压转子精加工完毕、高中压主汽阀粗加工完毕;
发电机:汽轮发电机定子开始下线、转子开始下线。
3.2.3.4 卖方已完成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且买方签字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设备合同价款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30%作为完工款。
3.2.3.5 每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款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3.2.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3:5:1的付款方式)【辅机】
3.2.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的10% 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3.2.3.2 每套合同设备制造进度达到60%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买方确认,且卖方在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款3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30%作为进度款。
3.2.3.3在最后一批交货时,卖方将该套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卖方开具发票前须由买方确认设备名称、金额、账号、税号等信息)交给买方,买方经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50%作为完工款。
3.2.3.4 每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款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3.2.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1∶8∶1的付款方式)【辅机】
3.2.3.1 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的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
3.2.3.2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套最后一批设备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该套设备价款的80%。
(1)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套设备的“验货证明” (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2)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套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记录文件”;
(3)该套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4)该套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
(5)该套设备价款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
3.2.3.3 在最后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根据买方通知开具该套合同设备的增值税发票(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款的100%,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卖方开具发票前须由买方确认设备名称、金额、账号、税号等信息)交给买方。
3.2.3.4 每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款的10%,如有问题,应扣除相应部份。
(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款10%的经过财税部门确认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 复印件一份)。
(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3.2.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
3.2.4.1 每套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并且驻厂代表进厂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
3.2.4.2 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
3.2.5 运杂费的支付
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为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输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一份)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
3.2.6 付款时间:电汇、银行汇票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银行承兑汇票、支票以买方提交卖方时间为实际支付日期。
3.2.7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等方面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2.8 卖方发票/收据价值应与相应设备/技术服务/运杂费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绝或暂停付款。
根据本合同第6、8、9、10、11、14条的规定,如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扣除。
4.1.1 买方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并签字。
监造检验的标准为附件1、附件4和附件5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附件4。
4.1.2 卖方必须为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
4.1.2.1 在本合同设备投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生产计划及每一个月度实际生产进度和月度检验计划。
4.1.2.2 提前7日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
4.1.2.3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附件4规定的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保密部分除外)。
4.1.2.4 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交通、通讯、住宿等方面)。
4.1.3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一般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生产进度(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卖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买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卖方应在买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4.1.4 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卖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代表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4.1.5 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是否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8、10、11、14条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也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卖方(包括技术支持方)对所提供设备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由卖方承担。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查阅技术支持方的监造记录,如买方监造代表要求复制,卖方必须提供复印件。买方对设备质量监造不解除或减轻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4.1.6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附件4和附件5的规定。
4.2.2 买方应在接到卖方安排检验的初步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将买方参加检验人员的名单提交给卖方。卖方应免费提供买方人员工作所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以及检验和试验所涉及的其他资料,卖方还应免费提供使用试验仪器,并提供交通和食宿方便。买方派人参加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设备检验,如买方按卖方通知的日期,按时到达检验工厂,而卖方又没有准备好或性能试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需要较长日期返修,买方不得不第二次派遣检验组时,则卖方应负担检验组的第二次派遣的所有有关费用,包括往返机票及食宿费用。
4.2.5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买方存档。
此外,由卖方供应的相对独立的设备和部套件,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卖方签署的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报告,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如买方认为必要,某些主要设备的检验记录还应由买方代表按附件4向卖方提出要求见证并会签。
5.1.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包装应根据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晒、防冻、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和或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暴晒、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5.1.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价格、机组号、图号和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合格证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
5.1.3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5.1.4 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5.1.5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5.1.6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5.1.7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5.1.7.1 合同号;
5.1.7.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5.1.7.3 目的站;
5.1.7.4 毛重;
5.1.7.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5.1.8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8、10、11、14条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5.2.1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5.2.1.1 合同号;
5.2.1.2 目的站;
5.2.1.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
5.2.1.4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2.1.5 箱号/件号;
5.2.1.6 毛重/净重(公斤);
5.2.1.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5.2.1.8 生产日期;
5.2.1.9 生产工厂;
5.2.1.10 保管等级;
5.2.1.11 唛头(如有);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
5.2.3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
5.2.4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5.2.5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5.3.2 附件2中列明的随机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5.2.3规定注明相应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5.3.3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5.3.3.1 合同号;
5.3.3.2 机组号;
5.3.3.3 货物备妥发运日;
5.3.3.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3.3.5 货物总毛重;
5.3.3.6 货物总体积;
5.3.3.7 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5.3.3.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5.3.3.9 重量超过二十吨(包括二十吨)或尺寸超过14米××超过米××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具体的要求参见附件11。
5.3.4 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附件8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大于14米××体积米××米的大件货物清单。
5.4.1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
×××工程施工现场(车上)/买方指定地点。
卖方为了满足合同交货期或者其他非买方的原因而调整运输方案,买方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即合同价款不因运输方案的调整而变更。
5.4.2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
5.4.4 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货时间(即设备交付到达现场的时间)见附件8。
5.4.5 技术资料邮寄地址(签订合同时明确)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收货单位: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
5.4.6 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
但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14.2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5.4.7 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4.8 如有属于本合同条款2.8条所述的、在附件8中没有开列的货物应配合安装进度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
5.4.9 在保证期内和在保证期满后三年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最迟不得超过90日运到买方现场。
5.4.10 卖方应按附件1和附件3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附件3规定的交付进度。
5.4.11 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5.4.12 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4.7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日内(对急用者应在3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
5.4.13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日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或减轻卖方应负的责任。
5.4.14 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
6.1.1 卖方应在双方会同检验的设备组装和检验前3个月,将检验和组装的初步计划通知买方,详细计划在初步计划以后一个月提出,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买方代表到卖方和卖方技术支持方的制造厂,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情况,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设备和任何部件有缺陷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买方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检验和试验程序由买方代表与卖方人员共同协商确定。如因卖方原因未能遵守上述时间程序通知买方,致使买方来不及检验时,买方有权视情况,要求卖方推迟该项主要设备的出厂日期。
6.1.7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6.1.8 上述6.1.1至6.1.7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第11条及附件1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或减轻。
6.1.9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买方一起根据运单、供货清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卖方责任后,由卖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0日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在现场开箱检验时,如卖方人员未按买方通知的时间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如买方未通知卖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3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6.1.10 现场接收和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卖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自负。
6.1.11 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买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
6.1.12 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6.1.7,6.1.9至6.1.11规定提出的索赔后,应按本合同6.1.13的规定尽快修理、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责任方负担。对于上述索赔,卖方责任时,由买方付款中扣除。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设备迟交违约金也将在设备付款中扣除。
6.1.13 由于卖方原因而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电厂建设进度为原则,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个月,否则按合同14.8处理。
6.1.14 买方对到货检验的货物提出索赔的时间,不迟于货物抵达电厂设备储放场之日起的8个月。
6.1.15 买方有权在供货期间向卖方及其技术支持方(卖方如有)自费派遣代表,卖方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联系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卖方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卖方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卖方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6.2.1 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对整个安装、调试过程进行指导。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使电厂尽快建成投产。
重要工序(见附件7)须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卖方提供。
安装、调试过程中,若买方未按卖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买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买方按卖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卖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卖方承担责任。
6.2.3 在安装之前,卖方技术人员应讲解安装方法和要求。在安装过程中,卖方技术人员应对安装工作给予技术指导/监督服务,并参加为满足保证指标和安全稳定运行所需的每套机组合同设备的安装质量的检验和测试。
在单套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买卖双方代表将进一步核实、确认安装工作,并共同签署安装完毕证书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但此证书不能解除卖方在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和保证期内的责任,以及技术性能和保证与合同规定不相符的责任。
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的验收工作按照附件1和附件5的要求进行。
6.2.4 合同设备的安装完毕后,卖方应及时派人对调试进行指导,对调试中出现的设备问题,应当在30日内解决,否则将按14.8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
6.4.6 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套机组全部设备运转稳定,达到额定出力连续稳定运行168小时完毕后8个月内(此8个月不包括停机时间)进行,因卖方原因未按计划进行,该试验时间相应顺延。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验证该套机组是否能达到各项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验收试验由买方负责,卖方参加。
性能验收试验完毕,每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附件1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买方应在10日内签署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每方发生的所有人员费用均自行负担。
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按6.4.8和14.5办理。
6.4.7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且此缺陷按本合同条款被定为卖方责任,卖方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免费修理上述的缺陷,买方则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6.4.8 如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达不到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5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属卖方原因,买方确定第二次验收试验时间;属买方原因,买方应在6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如属卖方责任,卖方需自费采取有效措施以使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能达到技术性能和/或保证指标,卖方将负担所有直接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费用:
6.4.8.1 替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的费用;
6.4.8.2 参与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的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
6.4.8.3 参加修理的买方人员的费用;
6.4.8.4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的费用;
6.4.8.5 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所使用的材料和除燃料外的消耗品的费用;
6.4.8.6 所更换和/或修理的设备和材料运离/运抵电厂现场的所有运输和保险费用。
6.4.9 在第二次性能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附件1和附件5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8、9、10、11、14条执行。
如属买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初步验收通过,此后10日内由买方代表签署由卖方代表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此时卖方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与买方一起采取各种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6.4.10 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买方原因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 ,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10日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义务使合同设备满足合同附件1和附件5中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指标。
在合同设备通过168小时可靠性运行试验后,如因买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则此后10日内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6.4.11 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试验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至一年并完成索赔后10日内按照8.3的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明书。
6.4.12 按6.4.6及6.4.9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潜在缺陷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证据;同样,最终验收证书也不能被视为卖方对合同设备中存在的潜在缺陷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证据。
卖方对纠正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期限,为保证期终止后三年。当发现潜在缺陷时,卖方应按照本合同5.4.9及14.4的规定进行修理或调换。
P=a×h + M + c×m
其中:P__总费用(元)
a __人工费(元/小时.人)
h __人时(小时.人)
M __材料费(元)
c __台班数(台.班)
m __每台设备的台班费(元/台.班)
迟交1-2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0.5%;
迟交3-5周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
迟交5周以上时,违约金为迟交总周数乘迟交货物金额的1.5%;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货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2个月的,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总额可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但不得超过该设备价格,且买方有权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合同。
卖方支付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买方选择全部终止合同的,卖方应于收到买方终止函后3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合同价款,同时支付前述逾期违约金。买方选择部分终止合同的,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的交货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买方有权从应支付货款中直接扣除终止部分的设备价款和卖方应承担的逾期违约金。
迟付一周,每周违约金为延迟付款金额的0.1%;
不满一周按一周计算。
每批合同设备延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该批设备价的5%。
违约金中任何一项违约金比率超过以上条款约定违约金比率五倍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以更大的违约金比率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金比率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达不成协议的,卖方在买方同意的期限内提供买方满意的替换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卖方承担。
卖方支付违约金后,仍有义务向买方提供技术帮助,并采取各种措施使设备达到各项经济指标。
每套合同设备按照以上各项累积计算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10%。卖方支付全部违约金或者卖方提供的替换件被买方接受之日,即为买方承认设备可以初步验收并出具初步验收证书之日。
卖方设备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使用(或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具体标准),卖方超过20日(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无法修正,买方有权退货并要求卖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卖方应于收到买方退货函后30日内退还买方已付合同价款,并负责将已交付货物运离现场。
迟交1周内,违约金为人民币5万元/批;
迟交2-4周,违约金为人民币10万元/周·批;
迟交4周以上,违约金为人民币20万元/周·批;
不满一周按比例计算。
每套合同设备迟交关键技术资料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该套合同设备总价的5%。
此项违约金从应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从设备费用中扣除。
每套机组最后一批交货完毕后的剩余部件,应按合理的进度交付,但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机组最终验收证书签发之前。两台机组的公用设备的保证期终止时间应与第二台机组的保证期终止时间相同。
如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有权中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对于这种中止,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卖方的违约行为在本合同其它条款中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条款处理。
15.7.1 一切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及材料在买方取走之前,应当由卖方负责保管,费用由买方承担。
15.7.2 对于因合同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而导致的任何第三方向卖方提出的各项索赔,无论直接或者间接,买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5.7.3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终止,其他部分仍应继续执行不受影响。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2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6.3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履约时,延迟履行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交货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款。
17.1.1 向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1.2 提交 仲裁机构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此页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买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
卖方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
合同附件
附件1 技术规范
附件2 供货范围
附件3 技术资料及交付进度
附件4设备监造(工厂检验/试验)
附件5 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6 性能保证违约金
附件7 技术服务和联络
附件8 交货进度
附件9 价格表
附件10分包商/外购部件情况
附件11大部件情况
附件12附图
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获得 (项目名称) 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已接受 (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
为提供上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所作的投标,买方和卖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专用合同条款;
(2)通用合同条款;
(3)合同附件;
(4)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澄清文件);
(5)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6)其他合同文件(含中标通知书等)。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 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卖方承诺保证完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并修补缺陷。
5. 买方承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6.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副本一式8份;买卖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4份。
7.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卖 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
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
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
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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