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上“未成年人”和“被照管人”的法律行为

2022/12/21 09:19:24 查看1265次 来源:薛亮律师

一、概述

德国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借鉴了当时欧洲最具有民事立法先进性的众多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典》《奥地利普通民法典》,并创设了法律行为(Rechtsgeschäft的概念和体系,对我国民事立法及之后的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深远的比较法意义。德国民法典中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把许多种行为概括在一起,从而使整个民法成为一体。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正是以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为核心建立起来的。

 

二、德国法上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的立法体系

德国民法典中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总则编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和家庭法编被照管人的法律行为。其中,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效力主要由总则编第106至第113条予以规定,被照管人的法律行为效力主要由家庭法编第1903条至第1908条予以规定。该两编中关于未成年人和被照管人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互相呼应、互为补充。

 

三、德国法上“未成年人”的法律行为

(一)德国法上关于“未成年人”的定义

德国民法典第2条规定,成年人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结合该法第106条可知,未成年人即已满7周岁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未成年人”法律行为效力论

1.限制行为能力

德国民法典第106条规定:“已满7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本法第107113条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

德国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采用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三维立法例,并通过第107至第113条对未成年人作出的不同的意思表示——即纯获益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分别给出效力评价。具体来讲:

(1)未成年人非纯获益行为均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无效“;

(2)“未成年人实施的合同行为,若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其有效与否取决于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善意相对人请求追认的,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仅能对该善意相对人作出。在善意相对人催告前其法定代理人向未成年人做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需在催告后2周内表示,否则视为拒绝追认;未成年人作出法律行为之后取得完全行为能力的,其追认可代替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若未成年人在其单方法律行为作出时,未向该法律行为实施的相对人出具其法定代理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且该相对人以此理由拒绝的,该单方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除非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告知该相对人可以为之的”。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该法继承编第2233条第一款作出了特别规定,即“未成年人所立遗嘱仅能向公证员以书面或口头意思表示为之”。

 

    四、德国法上照管人制度

(一)被照管人的范围

照管人(Betreuer制度作为德国民法典一项特别制度,旨在解决非未成年人在其意思表示受阻的情形下如何作出法律行为以及对该法律行为如何评价的现实问题。

家庭法编第1896条明确:“成年人因心理疾病、身体、智力及精神障碍等原因,无法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辅助法院’因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可为该成年人指定照管人。无行为能力人亦可依本条之规定申请指定照管人。成年人因身体障碍,不能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需依其本人申请指定照管人,除非该成年人无法表达自己意思”。由此可以看出,因行为障碍导致无法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可申请法院或由法院依职权为其指定照管人,该“因行为障碍导致无法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成年人”被称之为被照管人(Betreuten)。

二)被照管人的法律行为效力

1.被照管人法律行为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德国民法典第1903条规定:“为了避免被照管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必要时,辅助法院可命令照管人在职务范围对被照管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同意”。因此,原则上,被照管人为一定行为需照管人同意方能为之。

2.被照管人法律行为的效力体系

与未成年人法律行为采取三维度评价体系相比较,德国民法典对于被照管人法律行为的效力评价以援引性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具体来讲:

(1)“关于照管人同意被照管人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本法108113131条第二款、第210条之规定”;

(2)“前款关于照管人同意的范围不及于被照管人结婚或组成同性生活伴侣的意思表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以及本法规定的无需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由限制行为能力人为之的意思表示”;

(3)“被照管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被照管人同意”。

此外,家庭法编针对被照管人的医疗处置、返还租赁物等具体法律行为需征得辅助法院同意作出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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