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刑事律师辛鑫: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争取从宽处罚

2026/09/06 16:51:26 查看19次 来源:辛鑫律师

我是辛鑫,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案子十多年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辽阳这样的制造业城市并不少见。一些小型加工厂、家庭作坊,为了多赚一点钱,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自己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别人的注册商标。这些产品可能是服装、建材、食品、日用品,案发后经营者往往追悔莫及——他们最初只觉得自己“仿了个牌子”,没想到会触犯刑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和涉案金额、假冒商品的数量直接挂钩。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的辩护核心,往往集中在主观明知、涉案金额认定、从犯地位三个方面。今天用三个亲办案例,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核心辩护路径讲清楚。

第一个案子:小作坊主被控假冒注册商标,通过证明“不知道是注册商标”争取到不起诉

当事人老赵,在辽阳经营一个小型服装加工厂。他从外地进了一批带着某品牌标识的布料,按照客户的要求加工成服装。这个品牌在南方有些名气,但在辽阳本地知道的人并不多。老赵对品牌的事不太懂,只看布料质量不错、客户给的加工费也合理,就接了单。后来这批服装被查获,品牌权利人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老赵立案。

老赵被刑拘后,他妻子找到我,说老赵就是个干加工活的,客户给什么料就做什么活,品牌不品牌的根本不懂。她说老赵接单的时候还问过客户,布料上的标是干什么的,客户说就是一个装饰图案,不要紧。老赵信了。

我了解案情后判断,这个案子的核心在于老赵是否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主观上需要“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如果老赵确实不知道那个标识是注册商标,就不具有犯罪故意。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收集老赵和客户之间的完整聊天记录,里面有老赵问“这个标是什么”、客户说“就是个装饰图案”的对话。第二,证明老赵对这个品牌的认知能力有限——他长期在辽阳本地经营,客户群体和经营范围都不涉及这个品牌的消费市场。第三,整理老赵收取的加工费标准,证明他拿的是正常的加工费,没有因为是“品牌货”就多收钱,主观上不存在靠假冒品牌牟利的故意。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老赵不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检察院经审查后,采纳了律师意见,对老赵作出不起诉决定。老赵被释放后,在接单时格外谨慎,再也不敢碰带标识的布料了。他跟我说:“辛律师,干加工活也得睁大眼睛。客户说什么不重要,关键是自己得懂规矩。”

第二个案子:在造假窝点打工的工人,被认定从犯后争取到缓刑

当事人小周,在辽阳一个生产“品牌”日化用品的窝点打工。这个窝点把散装洗衣液灌装进贴着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瓶子,然后在市场上低价销售。小周负责灌装和打包,按天拿工资。他做了几个月,后来窝点被警方查获,小周被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

小周的母亲找到我,说儿子就是个打工的,老板让灌什么就灌什么,他根本不知道这些瓶子上的商标是假的。她说儿子一天工资一百多块,要是因为这个坐了牢,这一辈子就毁了。

我分析案情后发现,小周在这个造假窝点中处于最底层的被雇工地位。他不参与原料采购,不参与销售渠道联系,不参与利润分配,只是按照老板的指示进行简单的灌装和打包工作。他的作用有限,获利仅仅是微薄的日结工资,属于从犯。

我做了几项工作。第一,梳理小周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工资记录,证明他的被雇工身份和从属地位。第二,论证小周对窝点的经营性质和品牌侵权的情况知情程度有限。第三,指导小周母亲把小周拿到的工资作为违法所得退缴。第四,在法庭上重点论证:小周系从犯、初犯、认罪认罚、退赃到位、作用轻微,建议适用缓刑。

法庭审理中,我向法庭完整呈现了小周在窝点中的从属地位。法院最终对小周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小周被释放后,找了一份正规工厂的工作。他母亲跟我说:“辛律师,我儿子知道错了。以后打工也得看清楚,违法的事给多少钱都不能碰。”

第三个案子:涉案金额被高估,通过区分“正品”和“仿品”核减

当事人老李,在辽阳经营一家小家电销售店。他进了一批贴着某品牌标识的电水壶,价格比正品便宜不少。老李知道这些壶的来路不太正规,但觉得质量还行,卖出去问题不大。后来被品牌方举报,公安机关查扣了店里的全部库存,并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

移送起诉时,公安机关认定老李的涉案金额较大。老李的儿子找到我,说店里卖的电水壶里,有一部分是正品,和仿品混在一起卖的。公安机关全部按仿品计算,这不合理。

我查阅案卷后发现,公安机关的认定方式确实比较粗放。他们把老李店里查扣的所有贴牌电水壶都认定为假冒品,但实际上,老李店里的货是从不同渠道进的,其中有一部分是带着正规进货凭证的正品,还有一部分才是来路不正的仿品。

我做了详细的核对工作。把老李的进货记录、供货商信息、价格对比、销售记录逐一整理,区分正品和仿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经过梳理,真正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比公安机关认定的数字低了不少。法庭审理中,我逐笔质证,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货物来源和销售金额核对表。法院经审理后,对涉案金额进行了重新认定,核减了其中正品部分和证据不足的部分。老李的刑期由此降了下来,结合认罪认罚和退赃退赔,法院对他从宽处罚。老李的儿子后来跟我说:“辛律师,我父亲有错该认,但不能把正品也当成假货来算。你帮我们把账算明白了。”

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总结

这三起案子各有各的情况,但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的核心路径是共通的。第一,“主观明知”是罪与非罪的核心。对商标是否知情、有没有被蒙蔽、认知能力如何,这些是判断的关键。第二,涉案金额的认定必须逐笔核对。正品和仿品的区分、查扣数量和实际销售数量的关系、金额计算方式是否合理,都直接影响量刑。第三,从犯认定是被雇人员的重要辩护方向。不参与决策、拿固定工资、作用小的人,要争取从犯认定。第四,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初犯,是从宽的基础。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涉案者,很多是处于产业链底端的加工户和被雇工人。他们中的一些人并不具备完整的品牌保护意识,在“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的模糊地带不知不觉越过了红线。律师的价值,就是帮这些人把主观认知和参与程度讲清楚,让处罚与行为相适应。

我是辛鑫,在辽阳做刑事辩护和合同纠纷十多年了。遇到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子,拿不准怎么办,可以来问我。别自己硬扛,早点找专业的人给你拿个主意。

辛鑫律师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多年,刑事辩护实战经验丰富
持有A类法律职业资格,可代理全国范围刑事案件及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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